|
問:我因生意周轉的必要向阚某借款黎民币6萬元,并在借款協議中商定:假如不能在3個月内還清借款,土地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則以一套90平方米的自有住宅賠償借款。遵違商定我在其時還将房屋的産權證交給了阚某。借款合同.3個月後,我沒有才氣還清借款,土地貸款.阚某央浼遵違商定将我的住宅轉歸他悉數。我的房屋價值約20餘萬元,借款協議有用嗎?答:如沒有在指定期限内還款.你們在協議中商定,如沒有在指按期限内還款,即以房屋抵債,這在法律上稱爲“絕押”,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我國法律是不招認“絕押”的。土地抵押借款合同.
《擔保法》第40條就大白規則;“訂立抵押合同時,期限内.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債務踐諾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悉數權轉移爲債務人悉數。”法律之所以不準“絕押”,這是由抵押權的性質屬性所決議的。如沒有在指定期限内還款.因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物未經折價或許變價,就事後商定抵押物移轉于抵押權人悉數,違犯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土地抵押借款合同.
另外,指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則,借款合同.以房屋抵押的,應該治理抵押物挂号,抵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見效。你們以房屋抵押的商定也沒有經相關部門挂号,定期.該抵押商定也不能見效。土地貸款.是以,不論是從實質上還是從方式上看,你們在借款協議中以房屋抵債的抵押條款都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