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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
39盜竊罪第264條
第十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的3日内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二、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條款
35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銀行轉貸.
今收到(移送單位名稱)移送(案件簡稱)案件一宗及相關資料份。高利轉貸.
9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部門對于案情複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以内部征求法律意見也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咨詢。房子轉貸.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查處違法行爲以及追究行政責任等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終止。外彙轉貸業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因移送而停止執行。
30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31提供虛假财會報告罪第161條
3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2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第174條第2款
第十二條銀監會辦公廳、銀監局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管理工作。房子轉貸.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作出移送決定的專門負責案件移送的工作人員應當在24小時内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由負責移送的工作人員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
25行賄罪第389條26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移送單位名稱及印章)
34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一、金融犯罪罪名
32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11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12逃彙罪第190條
二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
第十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規定的要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由上一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由上一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彙轉貸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部門按《銀監會工作人員履職問責試行辦法》進行問責發現違紀、違法行爲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規定洩露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關信息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轉貸業務.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财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移送給貴單位,外彙轉貸業務.42職務侵占罪第271條第l款
四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受理移送的司法機關名稱)
4l侵占罪第270條
序号罪名刑法條款
43挪用資金罪第272條第1款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銀監會負責解釋。高利轉貸案.
14洗錢罪第191條
第九條對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行爲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參與調查的緊急情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高利轉貸.
22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第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加強協調與配合并做好案件移送的保密工作。4845轉貸業務.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侵占、挪用本機構或者客戶資金的
三涉嫌犯罪案件證據材料清單
關、人民檢察院移送
8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2款
五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高息轉貸.
16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27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10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28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29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17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l款
7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第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規定。外彙轉貸業務.
三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21貪污罪第382條
3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37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産罪第169條三、其他犯罪罪名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格式)
18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案件相關材料材料名稱數量頁碼
33隐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
一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15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附材料清單及相關材料:4845轉貸業務.
第五條銀監會、銀監局負責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高利轉貸案.銀監分局在監管工作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經銀監分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報請銀監局作出移送決定。
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條款
請查收。轉貸協議.
三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報案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要求報案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在核實基本情況後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
6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4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第176條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參與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之外的第三人洩露與移送工作有關的任何信息。外彙轉貸業務.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行政機關規章的行爲但不屬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職責範圍的可根據本規定的有關程序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反映。高息轉貸.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及辦案知識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和辨别涉嫌犯罪行爲的能力避免錯送、漏送提高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質量。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13騙購外彙罪第190條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4O詐騙罪第266條
23受賄罪第385條
受理機關簽章年月日
四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貪污賄賂罪及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犯罪罪名
附件二:房子.
19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四其他有關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房子轉貸.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銀行轉貸.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詢案件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查閱案件材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移送建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送。什麽是轉貸.
24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五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
六以非法占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監管中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存在違紀問題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通報。
45隐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規定或未按銀監會要求報案的依法追究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什麽是轉貸.
38搶劫罪第263條
第十八條銀監會辦公廳、銀監局辦公室應當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專項檔案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副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書、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書等納入專項檔案進行管理。轉貸協議.
第一條爲依法懲治金融違法犯罪行爲保證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44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第二十五條對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案件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爲需要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應當移送材料副本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求移送原件的材料應在材料上标明“原件”字樣并留備份。
5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46私分國有資産罪第396條第1款
本單位現有(案件名稱),因(移送理由),根據(移送依據),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指定2名或2名以上監管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形成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認爲需要移送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按工作程序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移送的決定。
第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簽收制度要求接受機關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章。
第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并辦理交接手續。
七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20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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