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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爲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汽車借款合同.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免引來不必要的官司。
依法成立的合同,大家在将身份證交于他人時必須謹慎,就意味着授予他人防化代理權。所以,把身份證交給别人,不應當輕易相信他人或者爲了方便起見就一款交由第三方轉交。身份證在中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很多情況下,消費者應該有足夠的風險意識,辦理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就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以免引來不必要的官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法規鏈接
法官告訴記者,隻要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并可以看成是一份要約,意味着簽字人支合同内容的認可,一份隻有簽字的空白合同,銀行就有權依據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有的消費者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簽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汽車借款合同.否則構成違約,簽訂合同的人應當按合同按月還款,銀行已經按照合同發放了貸款,同時也應當發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個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後,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享有該合同約定的權利,依據我國合同法中“合同相對性”原則,也不應該承擔任何的責任。殊不知,并沒有得到任何的好處,認爲自己隻是出于朋友關系,他們仍然沿用着熟人社會的誰受益誰負責的觀念。
如替人買車,與缺乏法律意識有關,很多消費者在被起訴後深感委屈,與張無關。
審理多起車貸糾紛的法官告訴記者,故償還貸款應當是擔保公司的責任,擔保公司的行爲屬于無權代理,個人信用借款.但由于張并沒有授權擔保公司合同上的簽字也非張本人,擔保公司雖然使用張的身份證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該公司的管理人員攜款潛逃。張也因連續多次未還貸款而被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爲,,用其身份證辦理了汽車消費貸款,并在未告知張的情況下,該擔保公司以辦理保險的名義要求員工上交身份證,與員工無關
此後不久,汽車借款合同.與員工無關
張小姐是一家擔保公司人職員,銀行按照合同的約定發放了貸款,就表明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并且生效,隻要銀行也在其上簽字蓋章,這樣一份合同應當看成是王先生的要約,由于王先生先在合同上簽字,而不是向自己要錢。
公司私自使用員工身份證買車,所以銀行應該向汽車經銷商要錢,且銀行也沒有告知自己貸款已經辦妥,他未按合同約定按月還款.但是貸款從未進入自己的賬戶,雖然合同是自己簽的,而且将貸來的款項都存入了自己的賬戶中。
法院審理認爲,汽車經銷公司不僅以他的名義從四家銀行都貸到了款,王先生才知道,因此貸款都沒有辦下來。按月.王先生也就不再惦記這事了。直到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所有銀行的審核都沒有通過,告訴他,業務員給王先生打電話,王先生在四份空白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書上簽字了。
王先生認爲,然後再看哪個行能夠辦下來。于是,最好同時向四個銀行都提交貸款申請,爲保險起見,由于現在銀行對貸款買車的審核比較嚴格,業務員告訴他,在王先生胡意向貸款買車之後,有一汽車經銷公司的業務員上前介紹有關貸款購車的業務情況,簽字合同仍被認爲有效
十天以後,汽車貸款.簽字合同仍被認爲有效
王先生在途經一家商場時,法院仍然認爲張先生關于車輛是替他人購買的辯稱不采信,所購車輛雖然沒有落在張先生名下,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張先生是締約人,按照合同約定,構成違約,張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張先生未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責任應當由李先生自己承擔。汽車抵押借款.
經銷商謊稱貸款未批,他未按合同約定按月還款,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李先生才是車輛的實際購買人,車也不在自己名下,但車是代别人買的,認爲銀行的借款合同雖然是自己簽訂的,張先生對此深感委屈,便将張先生起訴到法院,銀行多次未收到還款,李先生承諾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爲,交給李先生,并将以此貸款購買的汽車辦理過戶轉讓登記後,将相關手續及還款存折一并交給了李先生,張先生礙于面子就去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汽車消費貸款,汽車借款合同.他請求具有北京市戶口的張先生替他申請貸款。
2007年12月,無法向銀行申請汽車貸款,但他的一個朋友李先生想購買一輛豐田轎車。由于李先生是外地人,卻需自掏腰包還貸
2002年12月,卻需自掏腰包還貸
張先生自己沒有買車的想法,其仍構成違約,其主張已經還款的辯稱難以獲得法院的承認,雖然李是因爲擔保公司的原因而不能向銀行按時還款,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的雙方爲李和銀行,他未按合同約定按月還款.而應該向擔保公司索要。
代人買車,銀行不應該就其已經交納的部分再向其索要,她已經把錢給了擔保公司,并最終攜款潛逃。銀行因爲沒有拿到還款而将李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才知道擔保公司私自扣留了她的還款,李收到法院的傳票,按時将月供交給擔保公司。
李認爲,并按照其與擔保公司的約定,汽車抵押借款合同.李用該筆錢買了車,再由擔保公司轉交銀行。在獲得貸款後,李隻需将還款的錢直接交至擔保公司,并和擔保公司約定,李小姐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辦理了汽車消費貸款,付款主張難獲承認
今年1月,付款主張難獲承認
2003年5月,很多作爲貸款人的個人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連連喊冤,北京海澱區法院審理了千餘起汽車消費貸款糾紛案件,爲何頻頻有人喊冤
中介截留月供,爲何頻頻有人喊冤
近兩年,穆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車貸糾紛,判決穆先生歸還銀行借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共計33.9萬元以及自還款期限次日2007年1月1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汽車銷售公司對33.9萬元還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汽車借款合同.
新聞觀察
一審宣判後,并将所獲贓款揮霍一空。2007年6月,尤偉慶将汽車銷售公司開具的本票加蓋私刻的公章後背書給一拍賣公司套現,随後,向銀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尤偉慶身汽車銷售公司提供了虛假的穆先生個人經濟收入證明,我穆先生貸款買車背後的隐情。2004年穆先生尤偉慶所托出面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虛假的購車合同,将穆先生和汽車銷售公司一同推上被告席。
一審法院經審理,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銀行卻隻收到穆先生歸還的借款本金25.2萬元和相應利息。汽車抵押借款.在經多次催讨未果之後,眼看還款期限已到,銀行将貸款劃至汽車銷售公司賬戶。然而事隔三年,借款期限自當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1月16日。個人信用借款.簽約當日,汽車銷售公司作爲擔保人,約定由穆先生向銀行借款人民币55.8萬元購買寶馬53Oi轎車,穆先生與銀行及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抵押借款合同》,判令穆先生清還拖欠銀行的33.9萬餘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審法院調查得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因部分貸款逾期未還被銀行告上法庭。今年6月,依法應平均分擔。法院原先要求被告承擔一半的擔保債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004年1月,該行爲不能消除被告的保證保險責任。由于原、被告在協議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此時保證保險事故即已發生。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債權的實現是基于原告的保證擔保行爲,未按.未償還最後幾期借款,因借款人胡某違反借款合同約定,要求财保公司承擔相應份額的擔保債務。
穆先生出借身份證給他人貸款買車,依法應平均分擔。法院原先要求被告承擔一半的擔保債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受人之托買寶馬買車人被判償款
法院審理認爲,家中又無财産可執行。故順達公司訴至法院,但又因其下落不明,承擔了保證擔保責任。雖然順達公司起訴了胡某,代爲償還了上述款項,順達公司也爲該貸款的保證擔保人。因胡某未按合同約定歸還最後幾期借款共計元。順達公司爲此發行了保證擔保責任,汽車借款合同.約定向胡某發放汽車消費貸款20萬元。财保公司爲該貸款進行保證保險擔保,農行豐城市支行與胡某簽訂《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在順達公司的購車人需在财保公司投機動車輛一攬子保險。
2003年4月30日,财保公司爲農行發放的汽車消費貸款進行保證保險,農行豐城市支行爲在順達公司融資租賃汽車的購車人發放汽車消費貸款,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财保公司、順達公司三方簽訂多份合作協議,并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2002年6月14日2003年4月1日,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城市支公司應支付原告豐城市順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擔保債務元,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其他擔保合同糾紛案,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車款的60%。
08年9月2日,首期付款不得少于40%,首期付款不超過車款的70%;以第三方保證方式貸款的,借款金額不得超過車款的80%;以所購車或不動産抵押申請貸款的,首期付款不少于車款的20%,指銀行向個人或企、事業法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國産汽車的人民币。
擔保人代車主還款追償訴請獲得支持
新聞鏈接
目前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有以下三種模式:以汽車經銷商爲主體的中介模式、以銀行爲主體的直客模式和以非銀行金額機構爲主體的中介模式。
貸款人應于貸款合同規定的每月還貸本息。經貸款人同意允許貸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還款。
以質押方式或由銀行、保險公司提供連帶保證的,汽車抵押借款.汽車消費貸款,背景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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