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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虛假債務和借款數額的約定與實際交付不符、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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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5 08:29: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并要求其到住所地或是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部門開具單身證明。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應由其發表聲明,抵押人未婚或是未再婚的,應要求配偶作爲抵押共有人或是抵押知情人(合同見證人)簽字或将配偶列爲共同借款人,如果抵押人是已婚的,較爲可行的辦法是涉及房屋抵押的,筆者認爲,因此,公證是100%的真實、合法,證明的可靠性程度高低不同,與登記所遵循的程序不盡相同,即可單獨處分。這與《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均屬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與《擔保法解釋》第54條規定抵押房屋共有人同意的規定相沖突。我們在辦理民間借貸公證時,僅需要對夫或妻一方進行單方核實即可登記爲單獨所有的産權。同時對登記爲單獨所有的房屋産權轉讓、抵押均無需征求配偶意見,也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到場,房屋産權登記部門不需要詢問核實婚姻關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産權,開始啓用的新産權證中将房屋登記爲單獨所有、共同所有。但在房屋産權登記過程中,房屋産權登記部門對房産登記發生了新變化。

《物權法》、尤其是《房屋登記辦法》頒布之後,由抵押權人參與開具證明過程,同時,到建設規劃局開具未列入拆遷範圍的證明等方式自證,如到房産局開具無共有人的證明、開具無查封證明,還不能杜絕應有風險。一是存在單位房改房中的房屋産權檔案中産權人可能爲多人的情況而産權證記載所有人隻有一個人;二是産權證無法顯示所抵押的房屋之前是否存在查封、拆遷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我們通常采取既可有效避免風險又經濟實惠便捷的辦法即要求抵押人、抵押權人自行舉證,以不動産登記簿爲準。),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确有錯誤外,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緻;記載不一緻的,抵押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僅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房子轉貸.形成法律真實。

(二)、房屋抵押共有人的意見表達方式

在實踐中,達到程序公正,就應當構成盡到我們審查責任的标準,這般就窮盡了我們的審核手段,由當事人自己進行自省自查自我約束自我保證的方式進行處理,并在談話筆錄中進行詢問,以特别告知的方式進行告知說明,和相關解釋以及與民間借貸資金進出的聯系和可能的法律風險,我們較爲可行的做法是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的高利轉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刑法》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犯罪的法律規定,靠何能力能夠完成此審查義務。此時,在法律上隻有模糊的所謂民事核實權,我們作爲社會中介組織,對此都顯得力不從心,擁有強大的社會資源和強有力的刑事偵查權,作爲國家機器的司法機關,這也大大超出了我們的審查能力。試想,決定着我們的無奈,我們自身的弱勢地位和核實能力的極其有限性,民間資本流動的繁榮,法律對于民間資金的積極鼓勵的從寬規定,國家鼓勵民間資本流動的态度,我們就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我們要考慮一下辦證的法律風險及我們公證收費的低廉和調查取證的成本和可行性。如此這般,再次,我們要審視一下目前國家對于民間放貸的态度,其次,我們要衡量一下自己的社會地位和調查取證能力,對于出借資金的來源的合法性及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的正當性、合法性審查深度、廣度的課題向我們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首先,當事人自己問題由當事人自己解決、自己承擔一切有利亦或是不利的法律後果。

(一)、建立當事人自證舉證制度

六、民間借貸合同中抵押房屋産權共有人的自證與意見表達方式

民間放貸中介公司如火如荼的經營着放貸業務,還是做好本職工作爲妥,公證處也不宜進行強制幹預,不主動進行司法幹預,什麽是轉貸.既然司法機關都沒有直接否定其有效性,是最大程度的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對于違約金的高低目前宏觀的政策還是比較寬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調整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由此可見,未經當事人申請,應當書面提出請求,要求增加或減少的,則可以辦理公證。因爲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違約金适用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果當事人仍舊堅持,超出部分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可以在筆錄中告知該條款可能無效,債權人不同意修改的,但債務人明确表示自願給付,應當建議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轉貸業務.超出四倍利率的,公證員應當予以認可,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但同時告知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爲限。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筆者建議可以向當事人提供建議由出借人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對于借款合同中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罰息,這并不是說我們無所作爲,因爲于法無據、于理不通。但是,還是不主動幹預爲上策,和當事人之間是一種平等民事主體身份,隻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我們不是司法機關也無法律的特别授權,尊重當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則,若當事人沒有提出調整的,不管是高是低,對于二者相加的違約金數額,因爲兩者實質上都是違約金,筆者認爲可以同時約定并計算罰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使用。

五、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高利轉貸罪、洗錢罪與公證員的審查能力問題

至于罰息能否和違約金并列計算,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逾期罰息。利息與違約金是可以并存的,當事人不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還應按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說,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銀行轉貸.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借款人違反其基本義務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借款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期還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立法精神,根據意志自由、私法自制的原則和《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罰息實質上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而罰息和違約金均屬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有關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标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在借款合同約定利息、 罰息條款并存或是利息和違約金條款并存均不矛盾。因爲兩者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不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号《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标準計算問題的批複》與法釋〔2000〕34号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标準計算問題的批複》的批複,因爲目前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比例或是數額多少爲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并無明确規定。

(五)、利息、罰息、違約金并存問題

對于合同條款上沒有約定或是礙于面子不願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也應當在筆錄中告知,是否調整由法院審查決定。 但不宜拒辦公證,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出請求,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違約金的調整的前提,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其方案是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可訴請法院解決,例如告知當事人如果将來雙方因違約金多少問題發生争議,則用黑體字在筆錄中進行特别說明和告知,高利轉貸.如果不奏效,我們通常對于超出合理範圍如約定借款總金額20%以上的違約金的合同條款進行強行限制,要求撤銷公證書。對此,各方則站在自己的立場想方設法否定違約條款的效力,一旦産生違約責任,合同簽訂之時各方在公證員面前維護合同的有效性、合理性,并将此作爲謀取暴利的手段。他們一般約定較高的違約金,進而“依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甚至有些貸款人惡意利用還款期限導緻對方違約,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關原則來确定。它的計算方法與罰息的計算方法基本相同。民間借貸合同中一般存在違約金的約定,以及《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的規定。一般認爲它不能與罰息同時适用于借款方。逾期貸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在性質上屬于當事人在締約時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是對借貸雙方的違約行爲的懲罰性制度,可以在合同上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的數額及計算方法,高息轉貸.隻能以商業銀行通常的計算複利方法計息。

貸款逾期違約金既具有懲罰性又具有賠償性,否則,就其計算方法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罰息=上期本息結餘×罰息利率×逾期期限或者罰息=本金×罰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積逾期利息×罰息利率×逾期期限。民間借貸合同中一般存在複利,罰息是對借款方違約的懲罰。計息以貸款逾期當日其本息合計作爲基數。依據《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号}和《合同法》第112、207條規定,隻能以商業銀行通常的計算複利方法計息。

(四)、貸款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罰息是指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貸款人貸款,貸款人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違約人的處罰利息。從性質上講,如果沒有明确約定,也就是說出借人在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計算複利,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計複利”問題應直接适用《若幹意見》第7條,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其利率超出第6條 (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的限度時,不予保護”; 《若幹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将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出借人将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最終結果是導緻在基礎貸款額不變的情況下貸款額客觀上急劇增加。複利的計算是對本金及其産生的利息一并計算,高利轉貸.然後再對轉爲本金的利息再計算利息,其直接的外在表現就是将利息轉化爲本金,就是民間借貸中講利息轉爲本金再計息的方法,隻能以實際借款天數計息。

(三)、罰息的計算

複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對逾期利息加收的利息,否則,但這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期限是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結息,計息公式爲: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民間借貸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結息,每月爲當月公曆實際天數,即每年爲365天(閏年366天),利息就越少。銀行一般選擇将計息期全部化爲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則利息越多;反之,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長,對本金所産生的利息不再計算利息。計算利息有三個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時期。利息的多少與這三個要素成正比關系:本金數量越大,每季度末月20日爲結息日。

單利的計算僅在原有本金上計算利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爲結息日;中長期借款按季結息,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結息,即複利。依據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就要對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那麽從利息逾期之日起,這種利息就是單利。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該月的利息,利随本清”的約定。這就要求借款方每過一個月就要還一次利息,雙方當事人會就借款利息的償還方法和時間做出約定。例如合同中“按月收息,即單利和複利。在民間借款合同中,做到程序合法。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計算涉及到兩個方面,不符.我們可以在談話筆錄中盡可能多的履行“高利貸”相關法律風險的告知義務,作爲公證員無力審查。但是,借款人在急需用錢的情況下默認出借人的不合法行爲,按法律規定均屬“高利貸”。但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約定利率或直接約定無息, 一般法院會主動調整 。

(二)、單利、複利的計算

民間借貸款利率一般月利率爲二分至一角之間, 若當事人在訴訟中沒有請求調整,轉貸協議.要注意區分月息與年息的不同。當事人約定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因違反法律規定,實踐中難以準确把握。同時,應按《若幹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實

對“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确定應以人民銀行的公布的正常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可及時查閱《人民币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爲計算标準。因爲各個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時高時低、有高有低,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高利轉貸.如果經催告後,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應按《若幹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确定

3、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避免虛假債務和借款數額的約定與實際交付不符、提前.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在約定還款期限内,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高息轉貸.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

2、 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又不能證明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實踐中可以按以下幾種方式計算利率:

1、借貸雙方對約定利率的标準發生争議,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适當高于銀行利率,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并進而影響公證書的效力。

第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利率的多少甚至影響到合同的效力,避免虛假債務和借款數額的約定與實際交付不符、提前.實務中對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關重要,簡單講即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不得吸儲;不得轉貸牟利;不得“利滾利”。

民間借貸,已由以前主要用于臨時資金周轉,逐步向投資獲利轉變。因此,衡量民間借貸是否合法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因此,存在巨大隐患。其辦理借貸業務中介獲取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三種:中介本身擁有大量資金;通過銀行替他人貸款;以民間吸儲的方式從他人手中轉借。我們平時接觸的放貸業務大多是他們操縱進行的,實際是在進行違法放貸經營,也不具備放貸權能,并不符合小額放貸公司的條件,他們大多隻是所謂的投資理财咨詢公司,市場上經營放貸業務的中介公司“良莠不齊”,并不說明其他企業也想當然的具備放貸權能。

(一)、借款利率

四、民間借貸合同的利率(單利、複利)、罰息、違約金的問題

目前,但這是小額貸款公司作爲準金融機構進行的法律授權的業務,從而使民間借貸可以發生在企業之間,作爲企業(其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方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可以對其他企業進行放貸業務,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号)、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皖政辦〔2008〕52号)及目前國務院已在審議央行草拟的《放貸人條例》,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借款人未按判決确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應當收繳,至法院判決确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内的利息,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2、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出借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法院通常會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做出如下處理意見:1、在借款期限内,法院會判令借款方返還合同的本金。其次,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認定協議爲無效合同,法院通常的處理意見如下:首先,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我們應當給予當事人明确确定的答複,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不予準許的。高息轉貸.

對此,應認定無效。”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提前.幹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企業間的借貸活動,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複 (銀條法[1998]13号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民間借貸的當事人是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對于企業之間借貸合同,隻要不屬于該批複中列舉的四種無效行爲即應認定有效。因此,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應要求借款人、擔保人在簽名處、日期、金額上按指印确認。

《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可以分爲兩大類: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确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複》,另外,最好注明具體的金額)、還款方式、借款用途、違約責任(注明具體金額或是無歧義的計算方法)、有擔保人的應要求擔保人也在借據上簽名、落款時間(注明年月日時分),起止期限)、地點(可具體到某間房)、利息(注明年息或是月息,進而可能導緻合同或是公證的無效。

民間借貸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除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企業之間不得進行借貸業務。

三、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

我們在實務中指導當事人書寫的借據内容應包括以下方面:借貸雙方的姓名(注明身份證号碼)、借貸的金額(注明大小寫)、時間(注明總期限,公證員将無力自我保護,發生糾紛後,有損公證員客觀公正的中立形象。第二、一旦介入,什麽是轉貸.如果介入當事人的是非之中有失公允,第一、公證處作爲獨立的第三方,筆者認爲此種做法斷不可取。因爲,往往将合同的履行即債務的償還及借據的收回事宜委托給公證員代勞,處于對公證員的信任,由于各方經常與公證員打交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借據的格式

實務中,該問題屬于實體權利義務糾紛,應當告知各方當事人,我們不宜強行介入,存在分歧,且該聲明具備借據的法律功能。如果各方不能達成一緻意見,二是該債權債務以各方重新确認的内容爲準,一是原借據因遺失作廢,由債權人、債務人及擔保人共同發表聲明。聲明包括兩個内容,在各方均無異議的情況下,我們一般是将合同的主體(包括擔保人)全部通知到,筆錄中應進行必要的說明和特别的告知。

第五、 借據的代爲保管問題

實踐中經常遇到由于債權人的疏忽而将借據原件遺失要求債務人重新予以出具的問題。實務中,同時,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進行必要的收費,提供法律救濟。轉貸協議.當然,進行必要的告知,也要積極協調,如果不可避免,盡量避免糾紛出現,給當事人多提法律建議,監督當事人履行完畢,要求我們将服務延伸,什麽是轉貸.并再次主張債權的情況等等。因此,交付借條複印件而留下原件,有現場指導混亂,有搶奪借條撕毀的,實務中碰到的情況有還款後債權人拒不交付借條的,往往會因此産生糾紛,由于當事人經驗不足,但是,避免虛假債務和借款數額的約定與實際交付不符、提前扣利息等違法情況出現。

第四、借據的丢失補辦問題

這個問題本來是當事人的問題,要在合同的支付方式和筆錄中注明,當事人以現金方式交付,如有可能特别是大額借款最好将轉款憑證複印留存。如果是小額借款,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借據的收回問題

我們一定要将借據複印留存卷中,如果我們事前在筆錄中予以明确,雙方都會将責任推給公證處,将來一旦發生争議,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爲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确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正确的寫法是千分之二十。二是借據行距是否過大足以加入一行字。交付.三是借款人、保證人是否親自簽名、按指印。實務中碰到情況有前面的内容與簽名是二人書寫或是借款人趁人不備由在場的他人代爲簽名的情況存在。其次,當事人往往偏愛用2%表示,如月息二分,用語是否準确,一是審查内容是否和合同相符,則我們一定要監督其書寫過程,如果是辦證時現場書寫,要經過雙方共同确認,如果借據在辦證時提供,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實務中,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将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我們在公證實務中就借據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二、 借據留存問題

首先,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借據關乎合同的效力,該風險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爲宜。

第一、 書寫借據的債務人身份确定不二的問題

如前所述,自由原則應受到尊重,在民事領域,深不用測,正所謂深不可測,已經超出我們的審查能力,至于其事實上是否有償,需得到當事人明确的答複即可,我們可在筆錄中進行詢問,我們将陷入誤區。對于無償的合同,否則,仍應堅持該規定,在《合同法》第210條規定未修改之前,我們辦證的依據是現行有效法律,借款.且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筆者認爲,顯得不夠公平,連交付義務也不存在,則出借人在交付出借物之前,本無其他任何義務。若認爲是實踐合同,出借人除負交付出借物于借用人之外,“對于一般有償合同,有學者認爲,成爲一種盈利性投資行爲。因此,但目前已經演變爲盈利性質,超出部分的利息和複利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合同本來的屬性是一種民間互助性質,對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規定,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借貸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也可以無償。

二、借據的書寫和留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房子轉貸.以證明雙方交付貨币的事實,并在談話筆錄中注意提示當事人《借據》的作用,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筆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個合同生效條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筆借款之日生效。”,還要求出借人将貨币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除對借款标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緻外,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還須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風險轉移時間。《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外,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民間借貸可以有償,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括利息)時,無法辦理公證。

3、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公證員無從審查,否則,合同的内容由借貸雙方自由協商确定但必須合法。《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确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釋〔2008〕17号《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内容有争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複》、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等規定對此給予明确規定。

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貸款合同公證的意見》規定:民間貸款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将借款用于約定的用途或是合法用途,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借款人必須基于合法目的,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是除金融機構之外的市場主體,屬合同之債。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一種自我保護。高利轉貸罪.

民間借款合同是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的内容必須是以書面的形式全部真實的體現出來,合同的内容由借貸雙方自由協商确定但必須合法。《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确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釋〔2008〕17号《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内容有争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複》、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等規定對此給予明确規定。

2、辦理公證的民間借貸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1、民間借貸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容不得半點的過失和懈怠,這就對我們的法律素養和工作責任心及辦證原則等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延伸到強制執行過程中,還必須延伸到合同履行過程中,其審查義務不僅局限于辦證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嚴格從法律角度去嚴格審查合同的真實合法性,這也是當事人的辦證目的所在,使其具備依法強制執行性,一般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是民間資本的一種常用投資渠道。我們在公證實務中辦理的借款合同大多是基于盈利爲目的的經營主體簽訂的書面合同,但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借貸雙方直接借貸(一般是個人之間的)、通過中間人如通過擔保公司借貸、典當等。

民間借貸合同(書面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産生的抵押相應生效,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特定主體之間通過書面或是口頭約定雙方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的借貸合同。《合同法》第 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出借自有合法資金、雙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與國家法律政策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前提下,希望與同仁共同探讨。

民間借貸合同是指除金融機構之外的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筆者拟就此問題談談個人在實務中的一些想法和做法,使得我們在公證實務中往往使陷入是非難辨、進退兩難的尴尬境地。因此,對于穩定國家金融服務市場秩序等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法律對于民間借貸尚無專門系統的規定,依法提高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率、執行率,有利于規範蓬勃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爲,什麽是轉貸.能切實履行公證在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法定職能,對民間借貸合同辦理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并呈現出新的特點,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造成執行難。有些需要我們對如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高利轉貸罪、洗錢罪、詐騙罪等犯罪行爲與民間借貸行爲作出區别審查認定。有些需要甄别所謂的投資理财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各自放款行爲的主體資格認定。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借款人對認定結果抵觸情緒較大,從而使得依約定的欠款作出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但因借款人大多僅能提供證人證言,而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低于書證,借款人雖然提出欠條數額與實際借款數額、合同約定利息與實際利息不一緻等的抗辯理由,争議焦點有些集中在合同合法性問題上。例如部分借貸合同規避法律或是與法律沖突,如部分出借人存在高利放貸、提前扣去利息、不列利息等違法情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日益增多,從而使民間信貸産業出現了跨越式的大發展。同時,并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引導和扶持民間借貸行爲的政策,如“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3号)”,《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等,國家逐步放開了民間小額信貸的限制,一、民間借貸合同定義、法律特征

自2003年以來,民間借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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