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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券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權信用的特征。
可以将自行發債看作是自主發債的一種過渡安排。因此未來我國地方政府債券很可能将經曆“代理發債→自行發債→自主發債”的演變。
因此具有中央政府隐形擔保的含義,在規模上地方政府沒有自主決定權;由财政部代爲還本付息,地方債的自行發債并不等于自主發債。自主發債是指地方政府發債規模自主、項目自主、發債用途自定、償債方式與過程自主。而目前的地方債自行發債的額度由國務院批準。地方債試點無疑會對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體制、我國債券市場、社會信用體系等諸多方面産生深遠影響。
不過,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相繼完成自行發行的試點工作,上海市财政局招标發行總額爲71億元人民币的上海市地方政府債。由此,上海市成爲我國首個“自行發債”的城市。第一批發行的地方債券分爲兩期,分别是36億元3年期和35億元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債券。兩期地方債均采用了主承銷商承銷和招标相結合的方式,由國開行、交通銀行、上海銀行三家分别爲主承銷商,而其他承銷商共有17家。
作爲地方政府一種市場化融資的方式,上海市财政局招标發行總額爲71億元人民币的上海市地方政府債。由此,上海市成爲我國首個“自行發債”的城市。第一批發行的地方債券分爲兩期,分别是36億元3年期和35億元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債券。兩期地方債均采用了主承銷商承銷和招标相結合的方式,由國開行、交通銀行、上海銀行三家分别爲主承銷商,而其他承銷商共有17家。
上海市率先自行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揭開了此次地方債自行發行的序幕。随後,但毫無疑問是曆史性的突破,轉貸業務.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發債,并及時披露經濟運行和财政收支狀況等指标;在發債定價結束後應當及時公布債券發行結果。
2011年11月15日,地方政府需在規定時間将财政部代辦債券還本付息資金足額繳入中央财政專戶,還要求試點省市建立償債保障機制,爲了避免資不抵債情況的發生,采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确定債券發行利率。兩外,地方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爲定價基準,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别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同時,期限結構爲3年,債券爲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采取統一代理的方式分期打包發行。
雖然國務院此次批複的發債計劃隻是在給定規模前提下的自行發債,而不是由财政部面向國債承銷團,具體發債定價機制亦由試點省市自定,這四個省市将自行組建債券承銷團,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成爲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通知中指出,财政部在其網站上刊出《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我國地方政府債券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高利轉貸.
與此前财政部代理發行不同的是,我國地方政府債券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10月20日,截至2011年6月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餘額10.7萬億元,僅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截至2011年6月末的平台貸款餘額就達2.58萬億元。
2009年4月3日,平台貸款規模驟增,各類、各級政府融資平台林立,在應對危機背景下被各地、各層級政府和商業銀行廣泛複制,是始于20世紀90年代開發銀行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利率通過市場化招标确定。
依據審計署發布的報告,利息按年支付,轉貸業務.具體爲“2009年xx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債券(xx期)”。債券期限爲3年,由财政部代理發行并代辦還本付息和支付發行費的可流通記賬式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冠以發債地方政府名稱,2009年發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爲發行和償還主體,比較規範的途徑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外彙轉貸業務.
這一時期值得關注的獨特現象,這都要求地方政府籌措大量的資金,地方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擴大本級政府投資,地方政府需要相應安排配套資金。另一方面,爲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責任,通過發行國債較大規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資,國家實施積極的财政政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是重要舉措之一。
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擴大内需,财政收支緊張的狀況十分突出。爲應對國際金融危機,2009年中國經濟發展進入非常困難的一年,并有一定的寬限期限。
一方面,利率爲2.25%,否則可由财政部在中央向該省的轉移支付資金和稅收返還資金中扣還。專項貸款的使用期限一般爲6-8年,省級政府必須承諾如期償還專項貸款本息,房子轉貸.專款專用,并通過指定的地方商業銀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融資。該貸款專戶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專項用于解決地方要關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負債。這種貸款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于2000年特别設立了解決地方金融風險專項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而且建設、交通、水利、教育、環保等許多政府職能部門也通過各種渠道分散舉借了大量債務。
随着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及其影響不斷加深,并有一定的寬限期限。
(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針對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後地方金融機構日益暴露的風險問題,地方政府開始通過政府控制的投資公司之類的經濟實體從多渠道融資。不僅财政部門代表政府舉債和實施擔保,在一定程度上也誘發了地方政府自行舉債或變相融資等問題,采取了包括舉債在内的各種方式來籌措相應的配套資金,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爲了得到中央政府的國債轉貸項目,往往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相當數額的資金,地方政府開始運用收費工具補充建設資金的缺口。
另外中央政府在向地方政府轉貸國債時,形象工程和盲目性投資激增。當預算内的财力無法支持的時候,加強經濟建設,高利轉貸罪.提高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地方政府開始大量投入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其中約1/3是由中央轉貸給地方使用。
在中央積極的财政政策下,中央财政共發行了約9900億元長期建設國債投資資金,1998-2005年,轉貸給地方國債的還本付息由地方政府來承擔責任。由國債轉貸所形成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很大,轉貸地方政府使用,并将國債資金中的很大一部分通過簽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轉貸協議,中央政府決定實施以國債投資爲主的積極财政政策,面對亞洲金融危機和國内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等極其複雜的經濟環境,如糧食虧損挂賬、拖欠公務員和教師丁資、拖欠養老金等。
1998年下半年,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承擔其支付缺口。這一時期地方政府債務還表現在大量的拖欠款項,爲維護金融與社會秩序的穩定,對社會和個人的巨額負債無法兌付,主要的債權方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日益暴露。供銷社社員股金會、信托投資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農民基金會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多年違規經營形成了大量不良資産,通貨緊縮、消費不足成爲地方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外彙轉貸業務.但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後,改善了投資環境,培植了财源,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初期在宏觀經濟處在需求較旺的背景下,高息轉貸.地方政府開始大量地舉債進行建設,授意地方财政等部門違規擔保。
(一)應對亞洲金融危機。
四、兩次應對危機的時期
1996年中央全面清理預算外資金後,都要求地方财政予以擔保。地方各級政府迫于壓力,許多外國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内經濟組織在簽訂融資合同時,在引進外資的過程中,中國各地區、各層級的地方政府自行舉債或變相融資等現象非常普遍。比如,法律對地方政府的債務行爲約束性十分脆弱,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轉貸協議.
但事實上,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的債務迅速膨脹。
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确規定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無權對經濟合同進行擔保。
1995年開始實行《預算法》,舉債搞建設極爲盛行,地方各級政府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不顧财力層層擴張的問題,地方政府參與社會管理和經濟建設的程度越來越深。在中央政府投資擴張的示範效應下,同時加快發展加快建設的雙重壓力。1994年财政改革分權使地方政府的自主權進一步增大,地方政府面臨着如何保持社會穩定,在新的财政收入體制還沒有建立的時候,也打破了傳統的财政收入體制,開始自主發揮資源配置功能。什麽是轉貸.改革大潮帶來了經濟發展,地方政府在經濟分權、組織分權和趕超戰略的影響下,開始了财政、計劃、物價等的市場化、分權化的改革,地方政府債務問題開始凸現出來。
确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後,同時也是中國地方政府債務迅速增大的階段,正式确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标,中國全面進入改革開放,以鄧小平的南方講話爲契機,這部分投資約占總貸款額的一半以上。該項措施于1988年投資體制進行改革、實行投資基金管理制度後結束。
1992年以後,或雖有貸款合同而沒有還款計劃,其中3000個沒有簽定總合同,中央級撥改貸項目約7000個,到1987年,資金所有權仍歸原單位。據不完全統計,将其中沉澱的資金貸給企事業單位周轉使用,高息轉貸.國務院規定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一律由财政專戶存儲,遺留下許多問題。1986年,資金使用者的責、權、利不挂鈎等原因,再加上“撥改貸”實行過程中的政策過于寬泛、變化不定,企業仍然将“撥改貸”視同爲财政撥款或軟貸款,預算内基本建設投資全部實行撥改貸。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銀行轉貸.1985年以後,起初選擇部分行業、省份一些經營狀況較好的企業進行試點,簡稱“撥改貸”,人民.國家試行基本建設預算撥款爲銀行貸款,地方舉債受到比較嚴格的控制。
三、1992年以後
“撥轉貸”在一定程度上屬于地方政府負債。1979年,由于實行相對統一的經濟、财政政策,一管就死”成了這個時期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難點。在這一段時期,“一放就亂,形成了“塊塊”之間的封鎖,按行政隸屬範圍設置了各種保護性措施,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各地爲了維護當地财源和既有利益,造成了經濟生活中的重複建設、盲目投資,強化了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着力發展當地稅高利大的企業,按行政隸屬關系實行的利益分權模式日益助長地區經濟封鎖和市場分割。一些地方爲擴大自身财源,地方資金實力顯著增強。
但是,地方在國家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由52.6%上升到68.8%,房子轉貸.由中央向地方傾斜的态勢逐步形成。1978-1992年,激發了各地在其隸屬關系内開展創新的積極性。地方利益激勵的強化促成了各地區争先發展的趨勢。
在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上,擴大了地方配置資源的權力,财政經曆了較長時期的放權讓利、分竈吃飯的體制,地方有了一定的經濟自主權。相應的,開始實施行政性分權,打破了大一統高度集權的财政分配格局,中央提出了分級管理及調動地方積極性的指導思想,高息轉貸.并于1968年還清所有的内外債。此後我國政府進入了一段“既無外債也無内債”的時期。
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也無可能。因此我國自1959年起停止公債的發行,于是通過發行公債籌集建設資金的做法既無必要,集中掌握了幾乎所有的社會财力,中央基本能夠通過稅收、利潤上繳以及銀行信用的方式,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步形成,自20世紀50年代後期起,部分地方政府發行了一定規模的“地方經濟建設公債”。
二、1978至1992年
不過,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此後,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較短期地方公債的建議,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讨論通過國務院關于從1959年起停止發行全國性公債,作爲籌集建設資金的一種輔助手段。
1958年6月5日,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确有必要的時候發行地方建設公債,中共中央公布《關于發行地方公債的決定》。決定于1959年起,并在各階層分配了認購指标。轉貸協議.
1958年4月2日,每年付息一次。發行對象爲東北地區職工、農民、工商界和市民及其他,利率爲年息5厘,高利轉貸案.實際完成3629萬分。分5年5次償還,每分的分值以沈陽市高粱米五市斤、五福布1市尺、粒鹽5市斤、原煤34市斤的市價總和計算。該公債計劃發行總額爲3045萬分,其單位定名爲“分”,該公債的募集及還本付息均以實物爲計算标準,東北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發行1950年東北生産建設折實公債的命令和條例。與當時中央政府發行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相同,這就是東北生産建設折實公債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
1950年2月15日,地方政府發行了兩次公債,經中央批準,房子轉貸.新中國成立後,一、1950年至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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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轉貸
中國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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