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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東單支行還與泰躍公司分别簽訂了保證合同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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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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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東單支行還與泰躍公司分别簽訂了保證合同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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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此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确的補充性規定。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或者債權人對其實現債權的順序是否具有選擇權,信用卡.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但是沒有規定在第三人既提供物的擔保又提供人的保證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債權人金融機構實現擔保債權的方式及順序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8條第1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個人借款.加強規範,建議其對此問題引起高度關注,但并無不妥。隻是建議向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值得商榷,并對罰息計收複利,并判決科技園公司按金融借款合同的約定向交行東單支行償還借款本金及罰息,也包括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逾期未付的利息,則法院應當從約定予以支持。
(二)關于在第三人既提供物的擔保又提供人的保證的情況下,信用貸款.我們認爲如果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約定對借款期限屆滿後逾期未付的利息即罰息計收複利,因此,交行東單支行還與泰躍公司分别簽訂了保證合同及最高.允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就利率的計收方式和計收标準在金融監管政策規定的範圍内進行協商約定,金融借貸利率政策、标準的市場化開放,随着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發展,不再計收利息和複利”。但是,因此規定“借款期限屆滿後隻計算罰息,同時對債務人進行一定的懲罰,已經足以對債權人相應損失進行彌補,公司.當時我院認爲由于罰息具有違約金性質,不再計收利息和複利”。據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的罰息标準計算違約金。借款期限屆滿後隻計算罰息,無約定的,合同中有約定的從約定,實質爲借款人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标準計算。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後的罰息,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違反了國家金融主管部門關于利率、複利的強制性規定的,對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應付未付利息”的涵義理解和執行标準也存在上述金融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兩種不同意見和解釋。2003年3月我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之四》第4條“如何計收貸款利息、罰息和複利?”規定:“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計算标準包括利率、複利的計算标準。北京民間小額貸款.合同有約定的,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答複精神并不相符。
本案将“應付未付利息”的涵義理解爲既包括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而是明确約定了罰息的計收标準、分别對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計收複利及标準、對借款期限屆滿後逾期未付利息計收複利及标準。但是各金融機構對“應付未付利息”的上述理解或者解釋,個人借款.即不再使用“應付未付利息”概念,本合同項下逾期未還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130%計收罰息”,從逾期之日起,借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借款逾期後,均明确約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計收複利,2011年5月變更爲現名稱)及其下屬各銀行使用的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文本中,如北京農商銀行(原名爲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已經對相關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了修改,合同.即利息和罰息均應依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複利”内容計收複利。其中有部分金融機構已經意識到“應付未付利息”在字面理解上存在約定不明、易産生歧義的問題,也包括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逾期未付的利息,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均将“應付未付利息”的涵義理解爲既包括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對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應付未付利息”的涵義理解和執行标準也不一緻。目前,各金融機構對于有關利息、複利和罰息的計收标準及相關規定應當知曉。
3.在目前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分别.因此,均應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交行.各金融機構所草拟的相關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文本,不應當再計收利息和複利。而且,隻應計算罰息,交行東單支行還與泰躍公司分别簽訂了保證合同及最高.而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即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應當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規定的“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利息,不應混淆。所謂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應付未付利息”的涵義,利息、複利和罰息的概念和内涵各不相同,所得答複均是:依據上述法律和金融監管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專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了走訪咨詢,即罰息是指對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計收利息的總稱。爲此,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後再計算的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7條規定的“逾期利息”,複利是指在一定條件下,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複利”。據此,個人借款.直到清償本息爲止,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上海民間小額貸款.“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在目前的金融監管政策、金融操作實務及司法實踐中均尚存争議。
2.在各金融機構相關金融操作實務方面,在目前的金融監管政策、金融操作實務及司法實踐中均尚存争議。
1.在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政策方面,債權人金融機構實現擔保債權的方式及順序問題;第三,在第三人既提供物的擔保又提供人的保證的情況下,還是也包括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逾期未付的利息?這涉及到對逾期罰息是否應當計收複利及複利計收基數标準問題;第二,即系僅指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對金融借款合同中常見的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約定的“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複利”内容中的“應付未付利息”涵義的理解問題,但其間涉及諸多相關法律問題值得探讨研究。主要法律問題包括:最高.第一,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對于此問題,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複》内容的具體理解與适用問題。
(一)關于對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複利”内容中的“應付未付利息”涵義的理解及對罰息是否應當計收複利問題。
本案看似一件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意見
本案一審判決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支行.有權向北京科技園文化教育建設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有權向北京科技園文化教育建設有限公司追償;
五、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單支行對中泰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在股權質押合同中所涉質押财産(雲南景谷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千一百三十萬股股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确認的債務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北京泰躍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标準百分之五點五八上浮百分之三十計算,缺席判決如下:
三、北京泰躍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第一項确認的債務範圍内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單支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單支行對北京泰躍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所涉抵押物(海澱區太陽園13号樓)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在一億七千五百八十萬四千八百元的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北京科技園文化教育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單支行償還欠款一億九千零七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九元三角七分及罰息、複利(罰息自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第107條、第2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第33條、第41條、第63條、第7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交行東單支行的訴訟請求均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有權向科技園公司追償。泰躍公司關于追加第三人及其不應承擔擔保 責任的抗辯理由因無合法有效證據的支持,應視爲泰躍公司仍對本案主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抵押借款.泰躍公司承擔上述擔保責任後,故泰躍公司在《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回執上确認繼續履行保證合同規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複》規定:“催款通知書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法院認爲,僅提交了保證期間屆滿後泰躍公司簽收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回執。對此,對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海澱區太陽園13号樓)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保證借款.交行東單支行在本案舉證期限内未提交其在保證期間内向泰躍公司主張權利的證據,即交行東單支行在175 804 800元的範圍内,有權向科技園公司追償。
泰躍公司亦應依據最高額抵押合同向交行東單支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中泰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交行東單支行有權依法拍賣、變賣上述股權,即在科技園公司未按時足額履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以其持有的雲南景谷林業股份有限公司3130萬股股權向交行東單支行承擔質押擔保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中泰公司應按股權質押合同的約定,其行爲已構成違約并應承擔違約責任。故交行東單支行要求科技園公司按借款合同約定向其償還借款本金190 714 819.37元及按貸款利率上浮30%計收罰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複利的訴訟請求均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科技園公司未依約足額償還借款本金,無抵押個人貸款.該借款到期後,故上述合同均應認定爲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全面地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現交行東單支行依約履行了向科技園公司發放貸款本金223 216 673.85元的義務,且股權質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均已履行了法定登記手續,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行東單支行與科技園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其與中泰公司、泰躍公司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判決認爲,且經法院合法傳喚,泰躍公司不再承擔抵押保證責任。信用貸款.
二、審理結果
被告中泰公司未答辯,按照擔保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現抵押期限已屆滿,泰躍公司與交行東單支行簽訂的抵押合同抵押權期限屆滿期爲2008年4月,而且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本案的還款問題;2.泰躍公司作爲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已經過期,所以這個事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泰躍公司仍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不協調解除擔保關系,同時城建東華公司已經對借款合同提供了反擔保,轉讓過程中北大高科公司承諾協調解除交行東單支行與泰躍公司的擔保抵押合同關系,并且由第三人向交行東單支行承擔還款付息的責任。理由是泰躍公司已把股權轉讓給北大高科公司,限額175 804 800元;确認交行東單支行就該抵押物的處置所得在上述限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5.本案訴訟費用由科技園公司、中泰公司、泰躍公司共同承擔。抵押借款.
被告泰躍公司答辯稱:1.要求追加北京北大高科技産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高科公司)和北京城建東華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東華公司)爲本案第三人,原告交行東單支行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科技園公司償還交行東單支行貸款本金 190 714 819.37元、欠息59 578 197.24元(暫計至2010年6月20日)及至其全部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2.中泰公司以其持有的雲南景谷林業股份有限公司3130萬股股權爲科技園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确認交行東單支行就該質押物的處置所得享有優先受償權;3.泰躍公司爲科技園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泰躍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澱區太陽園13号樓的房産爲科技園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科技園公司自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期間與交行東單支行隻有本案所涉借款未予償還。
被告科技園公司答辯稱其對交行東單支行訴稱的本金和利息的計算方法沒有異議。
鑒于上述三被告均不履行還款義務,其尚欠交行東單支行貸款本金190 714 819.37元及欠息59 578 197.24元。泰躍公司對上述欠息金額不予認可。
交行東單支行在庭審中亦認可本案借款合同期内利息科技園公司已經全部償還,科技園公司、中泰公司、泰躍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簽收了回執。泰躍公司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回執内容爲:“我單位認可并繼續履行通知書中所述合同項下所規定的還款義務。”
本案庭審中科技園公司認可截至2010年6月20日,交行東單支行多次從科技園公司賬戶内扣劃貸款本金,科技園公司未予全額償還,無抵押個人貸款.共計223 216 673.85元。
交行東單支行于2009年9月28日分别向科技園公司、中泰公司、泰躍公司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科技園公司分别于2005年8月2日、2005年8月23日向交行東單支行申請提款6000萬元及163 216 673.85元,2006年6月1日上述貸款到期後,上述借款合同簽訂後,作者:張轉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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