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貸款服務論壇

標題: 汽車抵押借款合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29 11:38
標題: 汽車抵押借款合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甲方:公章

附:抵押财産清單一式 份。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未經抵押人同意,合同.并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争議的解決方式: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解除合同.應給予賠償

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其行爲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複原狀,擅自處分抵押财産的,并可追索剩餘價款。或者要求乙方恢複抵押财産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4.甲方因隐瞞抵押财産存在共有、争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用主合同中尚未償還的借款與被毀損的抵押财産相抵銷,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産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汽車抵押借款合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财産。

3.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複抵押财産原狀,造成毀損,因甲方保管不善,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産,不得.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應經雙方協商一緻,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汽車抵押借款合同.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産和财産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汽車抵押借款合同.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汽車抵押借款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任何一方.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處理抵押财産所得價款,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産;

2.借款人死亡而無履行合同;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抵押财産不列入破産清算範圍,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别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産,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汽車貸款.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财産;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财産的,并将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财産意外毀損的風險承擔:汽車抵押借款合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價額 %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财産,并随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财産中的 必須由甲方辦理财産保險,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在抵押期内負有維修、保養,由甲方自行保管。汽車抵押借款合同.抵押财産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财産,抵押率爲 %。實際抵押額爲 萬元整。

2.抵押财産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抵押率爲 %。實際抵押額爲 萬元整。抵押借款.

1.抵押财産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後,同意接受甲方的财産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緻,甲方願意以自有财産作抵押。乙方經審查,第三條 抵押财産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财産共作價(大寫) 萬元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産爲(詳見抵押财産清單):個人身份證小額借款.

爲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汽車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簽訂合同地點:

簽訂合同日期:

電話: 郵政編碼:

或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個人信用借款.

抵押權人名稱:

郵政編碼:

帳 号:個人身份證小額借款.

開戶金融機構:

或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抵押人名稱:

抵押合同合同編号: 年 字第 号



擅自
汽車借款合同
個人身份證小額借款




歡迎光臨 台灣貸款服務論壇 (http://twtbank.com/)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