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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個人聲明不得包含與異議信息無關的内容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15 13:39
標題: 個人聲明不得包含與異議信息無關的内容
中國公民銀行令〔2005〕第3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持金融甯靜,抗禦和下降商業銀行的榮譽風險,煽動私人信貸業務的興隆發财,保證私人榮譽消息的和平和合法應用,包含.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中國公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劃定,制定本方式。内容.

第二條中國公民銀行擔任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私人榮譽消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私人榮譽數據庫),并擔任建樹征信供職核心,接受私人榮譽數據庫的日常運轉和管理。

第三條私人榮譽數據庫采集、收拾整頓、留存私人榮譽消息,爲商業銀行和私人提供榮譽敷陳查詢供職,爲貨币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劃定的其他用處提供有關消息供職。個人信貸利率.

第四條本方式所稱私人榮譽消息包括私人根基消息、私人信貸來往消息以及反映私人榮譽狀況的其他消息。

前款所稱私人根基消息是指天然人身份判别消息、職業和栖身地址等消息;私人信貸來往消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天然人在私人存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榮譽活動中變成的來往記實;反映私人榮譽狀況的其他消息是指除信貸來往消息之外的反映私人榮譽狀況的相關消息。

第五條中國公民銀行、商業銀行及其任務人員應該爲在任務中知悉的私人榮譽消息失密。

第二章報送和收拾整頓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該遵守中國公民銀行頒發的私人榮譽數據庫尺度及其有關懇求,準确、完整、及時地向私人榮譽數據庫報送私人榮譽消息。

第七條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信貸征信主管部門照準建立或變相建立的私人榮譽消息基礎數據庫提供私人榮譽消息。

第八條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建立美滿的規章制度和采取前輩的技術手段确保私人榮譽消息和平。

第九條征信供職核心根據生成榮譽敷陳的須要,個人信用記錄網上查詢.對商業銀行報送的私人榮譽消息舉辦客觀收拾整頓、留存,不得私自更改原始數據。

第十條征信供職核心以爲有關商業銀行報送的消息可疑時,應該按有關劃定的程序及時向該商業銀行收回複核通知。

商業銀行應該在收到複核通知之日起5個任務日内賜與回答。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浮現其所報送的私人榮譽消息不準确時,應該及時敷陳征信供職核心,征信供職核心收到糾錯敷陳應該随即舉辦更正。

第三章查詢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管束下列業務,個人聲明不得包含與異議信息無關的内容.可能向私人榮譽數據庫查詢私人榮譽敷陳:不得.

(一)審核私人存款請求的;

(二)審核私人貸記卡、準貸記卡請求的;

(三)審核私人作爲擔保人的;

(四)對已發放的私人信貸舉辦貸後風險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請求或其作爲擔保人,須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榮譽狀況的。

第十三條除本方式第十二條第(四)項劃定之外,商業銀行查詢私人榮譽敷陳時應該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受權。書面受權可能經曆在存款、貸記卡、準貸記卡以及擔保請求書中擴大相應條款取得。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該制定貸後風險管理查詢私人榮譽敷陳的外部受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序。

第十五條征信供職核心可能根據私人請求有償提供其自己榮譽敷陳。個人貸款.

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核實請求人身份。

第四章異議處理

第十六條私人以爲自己榮譽敷陳中的榮譽消息存在纰謬(以下簡稱異議消息)時,可能經曆所在地中國公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或間接向征信供職核心提出書面異議請求。

中國公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應該在收到異議請求的2個任務日内将異議請求轉交征信供職核心。信息.

第十七條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在接到異議請求的2個任務日内舉辦外部核對。

征信供職核心浮現異議消息是由于私人榮譽數據庫消息處理經過造成的,應該随即舉辦更正,并查抄私人榮譽數據庫處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存在的題目。

第十八條征信供職核心外部核對未浮現私人榮譽數據庫處理經過存在題目的,應該随即書面通知提供相關消息的商業銀行舉辦核對。個人簡曆.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該在接到核對通知的10個任務日外向征信供職核心作出核對狀況的書面回答。異議消息準确有誤的,商業銀行應該采取以下措施:農業銀行個人信貸.

(一)應該向征信供職核心報送更正消息;

(二)查抄私人榮譽消息報送的程序;

(三)對後續報送的其他私人榮譽消息舉辦查抄,浮現纰謬的,應該重新報送。

第二十條征信供職核心收到商業銀行重新報送的更正消息後,個人信用記錄網上查詢.應該在2個任務日内對異議消息舉辦更正。

異議消息準确有誤,無抵押信貸.但因技術來由且則無法更正的,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對該異議消息作特别标注,以有别于其他異議消息。

第二十一條經過核對,無法确認異議消息存在纰謬的,征信供職核心不得依照異議請求人懇求更改相關私人榮譽消息。

第二十二條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在接受異議請求後15個任務日内,向異議請求人或轉交異議請求的中國公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提供書面回答;異議消息獲得更正的,征信供職核心同時提供更正後的榮譽敷陳。

異議消息準确有誤,但因技術來由且則無法更正異議消息的,信貸.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在書面回答中予以說明,個人簡曆.待異議消息更正後,提供更正後的榮譽敷陳。

第二十三條轉交異議請求的中國公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應該自接到征信供職核心書面回答和更正後的榮譽敷陳之日起2個任務日内,向異議請求人轉交。

第二十四條對付無法核實的異議消息,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允許異議請求人對有關異議消息附注100字以内的私人聲明。私人聲明不得包括與異議消息有關的形式,異議請求人應該對私人聲明的真實性擔任。

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妥善留存私人聲明原始檔案,個人簡曆.并将私人聲明載入異議人榮譽敷陳。

第二十五條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對處于異議處理期的消息予以标注。個人信貸業務.

第五章和平管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該根據中國公民銀行的有關劃定,制定相關榮譽消息報送、查詢、應用、異議處理、和平管理等方面的外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報中國公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該建立用戶管理制度,顯露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消息查詢用戶的職責及操作規程。

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查詢用戶不得彼此兼職。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應該根據操作規程,個人信貸記錄.爲獲得相關受權的人員建樹相應用戶。管理員用戶不得間接查詢私人榮譽消息。

管理員用戶應該增強對同級查詢用戶、數據上報用戶與下一級管理員用戶的日常管理。查詢用戶任務人員調離,該用戶應該随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查詢用戶須報中國公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和征信供職核心備案。

前款用戶任務人員爆發蛻變,商業銀行應該在2個任務日外向中國公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和征信供職核心變更備案。個人貸款.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該制定管理員用戶和查詢用戶的口令控制制度,并按期查抄口令控制執行狀況。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該建立保證私人榮譽消息和平的管理制度,确保唯有獲得外部受權的人員才氣接觸私人榮譽敷陳,不得将私人榮譽敷陳用于本方式第十二條劃定以外的其它用處。個人信貸記錄網上查詢.

第三十二條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制定榮譽消息采集、收拾整頓、留存、查詢、異議處理、用戶管理、和平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顯露崗位職責,美滿内控制度,保證私人榮譽數據庫的一般運轉和私人榮譽消息的和平。

第三十三條征信供職核心及其任務人員不得違抗法律、法規及本方式的劃定,個人聲明不得包含與異議信息無關的内容.點竄、毀損、揭發或非法應用私人榮譽消息,不得與天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歹意串通,提供烏有榮譽敷陳。

第三十四條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建立私人榮譽數據庫外部運轉和外部考察的監控制度,監視私人榮譽數據庫用戶和商業銀行用戶的操作,抗禦對私人榮譽數據庫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條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建立災難備份體例,采取必要的和平保證措施,防止體例數據喪失。

第三十六條征信供職核心應該對商業銀行的一齊查詢舉辦記實,并及時向商業銀行反應。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該往往對私人榮譽數據庫的查詢狀況舉辦查抄,确保一齊查詢契合本方式的劃定,并按期向中國公民銀行及征信供職核心敷陳查詢查抄成果。

征信供職核心應該按期核對商業銀行對私人榮譽數據庫的查詢狀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未依照本方式劃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的,由中國公民銀行責令糾正,逾期不糾正的,賜與警衛,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公民銀行責令糾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坐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抗本方式劃定,未準确、完整、及時報送私人榮譽消息的;

(二)違抗本方式第七條劃定的;

(三)越權查詢私人榮譽數據庫的;

(四)将查詢成果用于本方式劃定之外的其他方針的;

(五)違抗異議處理劃定的;

(六)違抗本方式和平管理懇求的。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有本方式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劃定情形的,中國公民銀行可能創議商業銀行對間接擔任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間接義務人員賜與紀律處分;涉嫌坐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征信供職核心任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公民銀行依法賜與行政處分;涉嫌坐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抗本方式劃定,點竄、毀損、揭發或非法應用私人榮譽消息的;

(二)與天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歹意串通,提供烏有榮譽敷陳的。

第四十二條中國公民銀行其他任務人員有違抗本方式劃定的行爲,造成私人榮譽消息被揭發的,依法賜與行政處分;涉嫌坐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方式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公民共和國境内建樹的商業銀行、都會榮譽互助社、村莊榮譽互助社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視管理機構照準的特地處相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方式由中國公民銀行擔任解說。

第四十五條本方式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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