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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15 11:09
標題: 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高利轉貸罪司法說明[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爲方針,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别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宏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科罰金,并對其間接控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間接負擔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

[相關規章]

《存款通則》(1996.6.28 中國國民銀行令1996) 第2号)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該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挂号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别工商戶或具有中華國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本事的天然人。

借款人請求存款,應該齊全産品有市場、臨蓐籌備有用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遵從信譽等根本條件,并且應該相符以下條件: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本事,原草率存款息金和到期存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曾經做了存款人認可的歸還蓄意。

二、除天然人和不須要經工商部門核準挂号的事業法人外,應該經過工商部門管制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根本帳戶或日常放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端正外,無限負擔公司和股份無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逾越其淨資産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産負債率相符存款人的條件

六、請求中期、永遠存款的,新建項方針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度端正的投資項方針資本金比例。

第七十一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存款人對其部門或統共存款加收息金;情節獨特緊張的,由存款人終了付出借款人尚未運用的存款,并提早發出部門或統共存款:

六、套取存款彼此借貸牟取非法支出的

[司法說明]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不法案件追訴圭表的端正》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以轉貸牟利爲方針,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别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小我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抵達上述數額圭表,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科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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