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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高利轉貸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15 10:48
標題: 高利轉貸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
  27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第五條銀監會、銀監局負責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銀監分局在監管工作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經銀監分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報請銀監局作出移送決定。高利轉貸案.





24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43挪用資金罪第272條第1款

(移送單位名稱及印章)

第十二條銀監會辦公廳、銀監局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管理工作。高息轉貸.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作出移送決定的專門負責案件移送的工作人員應當在24小時内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由負責移送的工作人員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高利轉貸.

七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高利轉貸案.

請查收。銀行轉貸.

7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本單位現有(案件名稱),因(移送理由),根據(移送依據),轉貸業務.适用本規定。

第九條對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行爲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參與調查的緊急情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外彙轉貸業務.

14洗錢罪第191條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42職務侵占罪第271條第l款

3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4O詐騙罪第266條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财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五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什麽是轉貸.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規定或未按銀監會要求報案的依法追究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什麽是轉貸.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及辦案知識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和辨别涉嫌犯罪行爲的能力避免錯送、漏送提高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質量。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部門對于案情複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以内部征求法律意見也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咨詢。什麽是轉貸.

38搶劫罪第263條

附件二:什麽是轉貸.

案件相關材料材料名稱數量頁碼

6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轉貸業務.附件:工作.

45隐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二、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條款

8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2款

三、21貪污罪第382條

:(受理移送的司法機關名稱)

3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20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34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5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17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l款

二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

三涉嫌犯罪案件證據材料清單

35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39盜竊罪第264條

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第十八條銀監會辦公廳、銀監局辦公室應當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專項檔案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副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書、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書等納入專項檔案進行管理。高利轉貸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

一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關、人民檢察院移送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報案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要求報案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在核實基本情況後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

三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

四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8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

二、貪污賄賂罪及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犯罪罪名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行政機關規章的行爲但不屬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職責範圍的可根據本規定的有關程序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反映。房子轉貸.

五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

37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産罪第169條三、其他犯罪罪名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8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29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25行賄罪第389條26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第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規定。移送.

六以非法占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指定2名或2名以上監管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形成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認爲需要移送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按工作程序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高利轉貸.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移送的決定。高利轉貸罪.

46私分國有資産罪第396條第1款

第一條爲依法懲治金融違法犯罪行爲保證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高利.

23受賄罪第385條

第十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的3日内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15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33隐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參與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之外的第三人洩露與移送工作有關的任何信息。外彙轉貸業務.

19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四其他有關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外彙轉貸業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高利轉貸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詢案件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查閱案件材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移送建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送。犯罪案件.

4l侵占罪第270條

44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序号罪名刑法條款

第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簽收制度要求接受機關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章。高利轉貸案.

第十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規定的要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由上一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由上一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部門按《銀監會工作人員履職問責試行辦法》進行問責發現違紀、違法行爲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規定洩露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關信息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侵占、挪用本機構或者客戶資金的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格式)

13騙購外彙罪第190條

一、金融犯罪罪名

第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并辦理交接手續。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11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監管中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存在違紀問題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通報。

30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31提供虛假财會報告罪第161條

2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第174條第2款

9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

四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二十五條對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案件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爲需要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條款

22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16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附材料清單及相關材料:

受理機關簽章年月日

12逃彙罪第190條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查處違法行爲以及追究行政責任等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終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因移送而停止執行。

今收到(移送單位名稱)移送(案件簡稱)案件一宗及相關資料份。

32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10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4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第176條

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

三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加強協調與配合并做好案件移送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應當移送材料副本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求移送原件的材料應在材料上标明“原件”字樣并留備份。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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