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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8-29 15:22
標題: 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
問:印花稅中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定的借款合同。加工.那麽這裏的借款人,借款協議書.包括小我嗎?企業與小我簽定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範本.能否必要交納印花稅呢?

答:《中華國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矩,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下列憑證爲應征稅憑證:下列.1.購銷、加工承攬、設備工程承包、産業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産業安全、技術合同也許具有合異本質的憑證;……

附件:借款協議書.印花稅稅目稅率表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定的借款合同《中華國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執行細則》(财稅字[1988]第225号)第十條規矩,土地抵押借款合同.印花稅隻對稅目稅率表中羅列的憑證和經财政部判斷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土地貸款.

第二十六條規矩,征稅人對憑證不能判斷能否應該征稅的,借款協議.應及時率領憑證,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到本地稅務機關甄别。

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必要經過核準才具舉行,所以未經核準小我處置借貸業務不?合金融監管規矩。遵照上述規矩,企業與小我簽定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範疇。于是不必要交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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