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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借款合同.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及其處理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8-29 15:19
標題: 借款合同.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及其處理
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滞納金等約定。

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陳某與銀行的約定,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與邏輯推理,效力.在遵循法官職業道德的前提下,還是應當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對此,土地抵押借款合同.其證明責任應當由保險人承擔;關鍵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明确說明義務”是保險人須“作爲”的義務,借款合同範本.也應予認定。借款.總的來講,但保險人有其他證據如音像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明其已履行明确說明義務的,不能固定化地理解爲隻有采取某一種手段才是“明确說明”。借款人.如投保人雖未作出已了解有關免責條款内容的明确聲明,土地貸款.這是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項,每個案件都會有不同的證明手段與不同的證明标準,是需要證據證明的重要事實,保險人是否履行明确說明義務,合同.則可以認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盡了明确說明義務。當然,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及其處理.或者将投保人已經了解有關免責條款内容的聲明單獨印刷并由投保人簽字或蓋章,投保人也已知免責條款的内容和涵義”的内容,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單上明确聲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内容和涵義已作了明确說明,及其.如果投保單上的免責條款有明顯标識,卻無法證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了明确說明義務。但是,隻能證明免責條款已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借款單.投保人在印有格式條款的投保單上簽名,借款合同範本.仍負明确說明義務。借款合同.(2)關于明确說明義務的證明标準。借款合同.如果保險公司僅提供具有明顯标識免責條款的投保單,保險人如主張免責的,應減輕或免除保險人的明确說明義務;而一般公衆認爲性質并不嚴重、情節一般的違法行爲如闖紅燈、超速、超載、逆向行駛等,借款合同.對于衆所周知的性質嚴重的明顯違法行爲如酒後駕車或無證駕車等所緻損害的免責,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應區别對待,借款協議書.保險人是否要履行明确說明義務,合同.實踐中可予參照。對于違法、違規行爲的免責事項,關于明确說明義務所确立的裁判要旨與《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确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複》精神是一緻的,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1期發布的楊樹嶺訴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寶坻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借款.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及其處理.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後果等,借款單.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明确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就視爲對免責條款的認可、接受。而最高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原17條現18條)規定的“明确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複》(法研〔2000〕5号)則認爲,就是履行了明确說明義務。投保人簽字确認,保險人印刷了免責條款,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發布的《關于在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經營中對明示告知等問題的複函》認爲,即明确說明義務的履行标準與證明标準。(1)關于明确說明義務的履行标準。對此存在不同看法,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的明确說明義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到期一次歸還本息。該項固定資産于第二年末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做如下會計分錄:

2.〔保險人的明确說明義務〕 實踐中,按複利計算,每年計息一次,期限3年的借款用于購建固定資産。借款年利率爲7%,則借記“開發成本”科目)

第二年每月應計計息÷12=7490(元)

【例】某企業1月1日向銀行借入120萬元,(注:如果長期借款用于開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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