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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作爲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爲是否屬于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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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4-8-29 15:17
標題:
企業作爲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爲是否屬于民間借貸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爲。
供資金的行爲是否實屬《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爲;
(四)其他違反法律,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一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
提供借款的行爲,信用貸款.監事,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向其董事,企業作爲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爲是否屬于民間借貸.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爲,《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
處理的批複》的規定,借方.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法複[1996]15号,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爲個人實爲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爲,故該出借行爲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
爲,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于向
社會公衆發放貸款屬于金融業務範圍的法律規定,抵押借款.但是,該借貸行爲一般應認定爲有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出借款項的行爲,.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法律,隻要借貸雙方當事
效,企業作爲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爲是否屬于民間借貸.隻要借貸雙方當事
人意思表示真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民發[1991]21号《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爲的性質應認定爲民間借貸。個人借款.
由于企業作爲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爲屬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包括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二. 企業作爲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爲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因此,.以及法釋[1993]3号,是
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複》的規定,北京民間小額貸款.是
的若幹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其行使财産權的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号《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
企業作爲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爲是屬于民間借貸。出借.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否.一. 企業作爲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爲是否屬于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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