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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雍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鄧亮購買布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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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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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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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雍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鄧亮購買布吉
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均予以追繳并按投資參與人未歸還本金比例返還投資參與人。
如不服本判決,緩刑三年,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l1月2日起至2016年l1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繳納)。
三、凍結在案的中國銀行深圳和記黃埔中航地産有限公司名下賬戶(賬号爲)内資金人民币2200萬元、中信銀行李澤明名下賬戶(卡号爲)内的資金.58元及其孳息均系非法所得,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如下:一、祓告人鄧亮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院決定對其适用緩刑,有悔罪表現,且犯罪後能自首并主動退還全部非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澤明系初犯,減少了投資人損失,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鄧亮歸案後提供涉案贓款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扣涉案贓款,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澤明的辯護人的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鄧亮的辯護人關于鄧亮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鄧亮的辯護人關于鄧亮系從犯、犯罪情節較輕、起訴書認定數額有誤等意見與事實不符,應認定爲個人犯罪。對該意見,有限公司.且成立後主要用于實施犯罪,但涉案單位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人鄧亮爲實施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而成立,本案犯罪雖以單位名義實施,本院認爲,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鄧亮的辯護人關于本案系單位犯罪的意見,是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鄧亮、李澤明犯罪以後自動投案,起次要作用,但對吸收的資金支配無決定權,負責公司運營管理,是主犯;被告人李澤明受雇參與犯罪,起主要作用,并全面掌控、支配吸收到的資金,被告人鄧亮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應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證據确實、充分,事實清楚,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鄧亮、李澤明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指控,數額巨大,非法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被告人鄧亮、李澤明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投資參與人實際未歸還本金爲人民币. 73元。
二、被告人李澤明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該提現金額折抵本金後,投資人已提現金額爲人民币.96元,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工程.但根據東方創投投資人本金利息劃分明細表等書證顯示,本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金額雖爲人民币.39元,公安機關據此凍結該卡号内資金人民币. 58元。
本院認爲,并提供收取贓款的銀行卡(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卡;戶名:李澤明),該款現已被公安機關凍結(凍結銀行:中國銀行;賬;戶名:深圳市和記黃埔中航地産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澤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時提出自願退贓,将犯罪所得的人民币220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和記黃埔中航地産有限公司用于購買房産,被告人鄧亮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後,本院予以采信。
又查,且經當庭質證,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亮、李澤明的上述犯罪事實客觀、真實;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應認定爲從犯。
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負責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具有悔罪表現。4、被告人李澤明受雇于鄧亮,系初犯。3、祓告人李澤明歸案後積極把全部所得交給公安機關用來彌補投資入的損失,應認定爲自首。借款協議書.2、被告人李澤明無犯罪前科,對指控的事實及證據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李澤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案發後能積極想辦法減少犯罪後果和投資人損失。4、本案系單位犯罪。5、被告人鄧亮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6、本案起訴書認定的涉案金額存在錯誤。
經審理查明,犯罪情節相對輕微。3、被告人鄧亮系初犯、偶犯,減少投資人的經濟損失有重要作用。2、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并且該行爲對降低社會危害,對指控的事實及證據無異議。其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如下:1、被告人鄧亮有投案自首情節,公訴機關訴請本院依法判處。長期借款.
被告人李澤明承認控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是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亮、李澤明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數額巨大,非法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被告人鄧亮、李澤明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内含東方創投投資人本金利息劃分明細表、投資人信息資料、借款電子協議書等。
被告人鄧亮承認控罪,内含東方創投投資人本金利息劃分明細表、投資人信息資料、借款電子協議書等。
公訴機關認爲,爲了減小他們的損失,所以我都沒有使用過,知道這些錢都是投資客戶的投資款,所以後期他個人賬号還給了我。我當時離開公司後,開具了借條,目前我認爲這些錢應該是客戶的投資款。鄧亮在開設公司之前曾向我借款了109萬元,鄧亮分給了我337萬元的獎金。這些錢是鄧亮什給我管理公司的好處費,也不是股東。在任職期間,我負責人員招聘、廣告投放、技術維護等。土地貸款.我沒有出資,鄧亮負責财務、資金支配,所以我就沒有和他聯系離開了公司。
五、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
電子數據光盤一張,我願意返還318萬元。
四、電子數據:
在公司中,我意識到公司無法堅持下去,但鄧亮所承諾的返還款老是無法及時到位,鄧亮又打電話找到我讓我出面進行解釋,我就離開了公司。後期有一些投資人找來了公司,可能無法支持下去,我看到鄧亮的資金鏈出現了問題,借款人.那個時候很多投資人打電話投訴,無法及時返還投資款,也出現客戶集中提現的情況,提現也不及時,鄧亮的資金就出現了問題,再打給投資客戶。平台運作到了9月中旬時,鄧亮就會将需要返還的資金轉給公司出納,後台服務器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返還的本金及利息,投資期限到期前客戶如果申請提現,最後款項會轉入到鄧亮的私人賬号内。标的投資期限一般分爲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然後客戶就會使用支付平台在線打款,并在網上簽訂四方借款協議,投資客戶選擇投标,比如企業借款、房産、車輛抵押借款等标的類型,取名叫“東方創投”。然後在6月19日上線從事P2P網貸投資。主要是在平台上設立投資标的,深圳市.我就找了之前在紅領創投的一個同事在網上花了幾十萬買了個平台,公司在6月初裝修完之後,讓我幫他招人。我就在網上發布了招聘信息,說想從事P2P網絡投資經營模式,法人代表和負責人是鄧亮。鄧亮在5月份找到我,具體怎麽操作他不知情。
2、被告人李澤明供述稱: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跫在今年4月份成立的,我就負責支配投資客戶的投資款。我跟李澤明說過我用錢去買房産了,基本上是他全權管理,包括公司人員招聘、對外收集客戶資料、做宣傳廣告等,但他沒有出資。他負責全部運營,也就是公司總經理李澤明,公司是我出資籌辦的。另外有一個合夥人,我就決定通過我名下的企業以及我的私人物業來實現增值利潤反饋投資人。
公司的股東就我一個,但實際操作後發現壞賬會超過6%不能按時收回。這個時候爲了做到能及時返還投資人的本息,剩餘的800萬元用于日常返還客戶投資提現。
公司前期是有意向将客戶的投資款出借給實際有資金需求的企業,用于支付深南路與華富路交彙的“世紀彙”商業寫字樓18層整層的首期款2200萬元,貸出3000萬元人民币,其中2500萬元來自公司客戶的投資款。同時我在9月初用布吉的四個鋪面在擔保公司做了抵押貸款,借款協議書.總共花費3800萬元,我在布吉街道辦布吉中心花園購買了四個街頭鋪面,成立這三家公司花費了約600萬元;一方面在今年(2013)年初,同時在深圳成立了深圳市兆融财富、深圳市中環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我在美國成立了一家名爲ALC的合資公司,也無法及時支付客戶需要提現的資金。我收取的客戶投資款一方面爲了擴大企業規模,導緻公司的資金鏈無法及時跟進,導緻投資客戶産生恐慌心理.紛紛要求提現,第二天由出納通過網銀轉賬給提現客戶。由于網絡各方輿論攻擊我們公司,自動默認續投。申請提現的就由我們公司财務審核,如果沒有申請,通過後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賬,投資人在投資期滿需要提前一天申請提現,利息是3.1%;投資二個月利息是3.5%;三個月利息是4.O%,分别是投資一個月,最低投資金額是300元。投資回報收益是根據周期不同時間越長利息越高,最高投資的金額是280萬元,真實投資的人數是1330人,最高不超過99萬元。布吉.目前網站注冊的人數爲2900人左右,并簽訂“四方共同借款協議”。投資的單筆最低金額爲50元,投資的項目主要是房産、企業經營借款、應收款、信用貸款等。投資客戶隻需要通過身份證實名認證才能注冊到平台,同時通過互聯網、電話及投資入團夥拉全國各地的客戶在我的網絡平台進行投資,我自己任法人及負責人。公司于2013年6月l9日正式上線,他就從他農行賬戶轉了300萬元到我的農行賬戶。其并提供了轉賬給鄧亮人民币300萬元的對賬單。
我是在2013年4月份注冊成立了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我給鄧亮打電話說錢快到期了,8月27日我通過朋友的賬戶分兩次共轉賬300萬元給鄧亮。9月25日,由我個人借300萬元給鄧亮,擔保公司就做擔保,因爲鄧亮需要借款300萬元,分了三筆交納3210萬元人民币尾款。
l、被告人鄧亮供述稱:
三、被告人供述:
12、證人葉某某陳述了鄧亮向其個人借款3000多萬元的經過。其并提供了借款的相關明細等資料。
11、人陳某東陳述了其所在公司深圳市老鄉村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7月向鄧亮借款550萬元的經過。其并提供公司向鄧亮借款與還款的相關資料。
10、證人劉菜陳述了鄧亮出借550萬元給老鄉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資金過橋的經過。
9、證人章某某陳述了其介紹鄧亮向高某、陸某借款的經過。
8、證人高某陳述:我是今年8月份時認識鄧亮,鄧亮就在我們公司将全部的購房款交齊到我公司,但他必須在正式合同的60日内交齊全款辦理過戶手續。到了7月2日,确認要購買這四個鋪面,所以到了5月28日鄧亮來公司簽訂了正式的房地産買賣合同,我們也與他溝通如果延期交款會追究他違約責任,5月8日又轉來150萬元。在這期間因爲款項一直無法一次到位,鄧亮轉來250萬元,合同約定在60日内交齊全部購房款。後來在4月28翻,這樣到3月26日鄧亮就與我們公司簽訂了認購合同,借款合同.後來在3月11日他又過來交納了60萬元的定金,鄧亮當天就刷卡交了10萬元誠意金,讨價還價後定好四個商鋪總價3680萬人民币,鄧亮來我們布吉中心花園樓盤的售樓處說要買我們樓盤的四個商鋪,但那之後鄧亮就再也沒有交納過任何款項了。
7、證人肖某某陳述:今年(2013)2月22日,剩餘30%的款項延期交納,但鄧亮當時向公司申請先交納20%,當時按照合同約定需要在簽訂合同當天交齊50%的首期款,合同約定物業購入總價元人民币,同時鄧亮在9月18日來公司爵次簽訂了購房正式合同,直到9月18日他總共向我們公司交納了2200萬元人民币的首期款,之後鄧亮又再陸續交納了幾筆首期款,所以鄧亮在7月17日、7月22日分兩筆共計500萬元轉賬到我們公司賬号,當時需交定金500萬元,鄧亮當天就在我們公司簽訂了認購書,表示想購買寫字樓的l8層整層物業。當時是我接待的他,鄧亮來我們公司在深南中路與中航路交彙的“世紀彙廣場”的銷售中心,将布吉中心花園的四個鋪面過戶到了我個人名下。
6、證人易某某陳述:2013年7月17日當天,之後我就在10月25日左右到國土部門辦理的過戶手續,并願意将抵押的物業來償還這筆3000萬的債務,他告訴我沒有錢還,我在10月18日左右打電話給鄧亮要求還款,之後在9月24習、25日又将剩餘的1400萬元分幾筆轉給了鄧亮。借款期限滿了之後,我在當天用我的個人賬戶分兩筆共轉賬1600萬元給到了鄧亮,鄧亮做了全權公證委托。手續辦完後,同時在國土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方爲鄧亮和他老婆,借款期爲一個月,總共抵押3000萬元人民币,分别貸款600萬人民币、1400萬元人民币,11、深圳市雍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鄧亮購買布吉.我就讓我們公司的員工萬偉強與鄧亮簽訂了兩份擔保借款合同,确認産權之後,我就派員去考察了他的商鋪,同時他将他名下的四套布吉中心花園的商鋪作爲抵押。由于他借款比較急,想要找我們公司貸款3000萬元人民币用于繳納首期款,說想買華強北和記黃埔的“世紀彙”樓盤昀一層寫字樓,鄧亮來到我公司,但最終決定權是鄧亮。
5、證人許某某陳述:今年(2013)9月l8日,他們兩個都能負責管理公司,負責公司的整個運營業務,李澤明是公司的運營總經理,也是法人,另外還有在公司開開車接接人什麽的。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鄧亮,主要工作是公司日常活動籌備,出納再根據每個客戶實際需打款的金額進行轉賬。
4、證人劉某新陳述:我是在今年(2013)7月l8日由李澤明招聘我進公司任行政助理,鄧亮再将所需的錢打到出納的個人賬号,報給鄧亮,然後财務再彙總總數,11、深圳市雍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鄧亮購買布吉.我不清楚。公司返還客戶投資款的流程一般都是從公司後台調出應該返還客戶的本息數據,鄧亮私人賬号裏收取的投資款都是鄧亮自己在支配,對公賬戶的資金一般用于公司的開支及員工的工資,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後再轉到鄧亮的私人賬号的,負責公司财務管理工作。公司收取投資款都是客戶打到鄧亮的私人賬号,任職公司财務經理職位,現投資人尚未提現的資金有5250萬元人民币左右。
3、證人陳某陳述:我是今年(2013)8月28日左右來公司上班的,投資本金約1.26億,實際投資人有1325人,栽的工作就是維護公司投資平台服務器的正常運行及數據統計。經過導出的數據顯示,是公司總經理李澤明招我進公司的,主要是做技術維護工作,我就按照名單和金額打款。
2、證人劉某某陳述:我是今年(2013)7月25日左右來公司上班的,反正财務給名單給我,少的幾萬塊,有時候每天多的時候有幾百萬,再讓我打款給客戶,除了周末一般都會打款。借款合同.鄧亮會用私人賬号打到我的私人賬号上,因爲我來的時候公司已經開始經營了。我在公司中隻負責打款,具體分工不是很清楚,另外還有個運營總經理叫李澤明,負責人和法人代表是鄧亮,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宣讀或出示了下列證據:提供.
1、證人趙某某陳述: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個從事投資管理的公司,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宣讀或出示了下列證據:
二、證人證言:
17、涉案投資人的報案材料。
16、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
15、深圳市華夏通聯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涉案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14、涉案銀行賬戶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相關憑證。
13、協助凍結财産通知書。
12、陸某關于鄧亮借還款的書面說明及銀行對賬單。
11、深圳市雍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鄧亮購買布吉中心花園商鋪的收款收據、認購書、交易流水等複印件。
10、深圳和記黃埔中航地産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市房地産買賣合同複印件、收據複印件、銀行流水等資料。借款協議書.
9、鄧亮與許某某之間的借款明細及轉賬資料。
8、溧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7、被告人鄧亮、李澤明的戶籍資料。
6、深圳市房地産權登記中心查詢結果表。
5、被告人鄧亮、李澤明到案經過、情況說明。
4、鄧亮向李澤明借款人民币109萬元借條複印件。
3、東方創投投資人信息資料。
2、東方創投投資人本金利息劃分明細表。
1、借款協議書、借款合同書。
一、物證、書證: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鄧亮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台共吸收公衆存款人民币.39元。2013年11月2日,通過網上平台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借款單.截止2013年10月31日,承諾3%至4%月息的高額回報,以提供資金中介服務爲名,向社會公衆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負責公司廣告投放、人員招聘、客服管理及技術維護等工作。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創建“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台,被告人李澤明任運營總監,由被告人鄧亮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負責人,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審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亮、李澤明及各自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亮于2013年5月份出資注冊成立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廣東深萬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深羅檢公訴刑訴[2014]1063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亮、李澤明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住陝西省西安市戶縣餘下鎮供銷社。因本案,大專文化,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總監,漢族,身份證号碼,1985年10月7日出生,男,曾用名:李澤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孫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澤明,廣東國晖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朱斌,于2013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南路濱園村15棟l單元304。因本案,碩士文化,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漢族,身份證号碼,1980年8月l 7日出生,男,辯護人魏志敏,被告人鄧亮,公訴機關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
( 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号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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