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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借款協議 我以房屋抵債借款協議有效嗎?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3-3 13:06
標題: 借款協議 我以房屋抵債借款協議有效嗎?
問:我因生意周轉的須要向阚某借款黎民币6萬元,長期借款.并在借款協議中商定:假若不能在3個月内還清借款,借款人則以一套90平方米的自有住宅補償借款。遵照商定我在其時還将房屋的産權證交給了阚某。借款協議.3個月後,我沒有才能還清借款,阚某哀求遵照商定将我的住宅轉歸他全體。房屋.我的房屋價值約20餘萬元,我以房屋抵債借款協議有效嗎?.借款協議有用嗎?答:你們在協議中商定,借款.如沒有在指按期限内還款,即以房屋抵債,這在法律上稱爲“絕押”,借款.我國法律是不招認“絕押”的。借款協議.

《擔保法》第40條就鮮明正派;“訂立抵押合同時,借款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債務虛踐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借款協議.抵押物的全體權轉移爲債務人全體。”法律之所以壓制禁锢“絕押”,這是由抵押權的性子屬性所決策的。因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有效.抵押物未經折價大概變價,就事後商定抵押物移轉于抵押權人全體,我以房屋抵債借款協議有效嗎?.違犯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另外,根據《擔保法》的正派,以房屋抵押的,應該管束抵押物立案,抵押合同自立案之日起成效。你們以房屋抵押的商定也沒有經相關部門立案,該抵押商定也不能成效。所以,豈論是從實質上還是從格式上看,你們在借款協議中以房屋抵債的抵押條款都是沒有法律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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