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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院認定該涉黑團夥的38名被告人共犯有16宗罪名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3-3 11:58
標題: 法院認定該涉黑團夥的38名被告人共犯有16宗罪名
  早在2007年6月,俞某曾與盛某簽署過一份股份轉讓合同,其中約定:作爲博金置業原股東的俞某将其70%的股權轉讓給盛某、房某,與此同時,這筆折合1400萬元的資金則以購房款的形式,買下了博京大廈一至六層的商鋪。

随後,王某以其控制的“吳江世佳”、“蘇州世佳”等公司或公司員工的名義,向蘇州優曼服裝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非法放貸1.03億元。其中,博金置業将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吳江支行發放的565萬元貸款中的500萬元,轉手便貸給了吳江好運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院認定該涉黑團夥的38名被告人共犯有16宗罪名.





前述擔保公司負責人說,法院.貸款資金挪用炒股炒樓以及轉貸,房子轉貸.但這兩年,法院認定該涉黑團夥的38名被告人共犯有16宗罪名.相應的貸款規模分别達到50萬、20萬、10萬不等。共犯.

“雖然不能說這些貸款都是用作了放貸,房子轉貸.在銀行授信評級中分别可達10分、8分和6分,一般處長、科長、普通科員,什麽是轉貸.讓中介機構去做這類業務也未嘗不可。

通過互相擔保,犯有.通過轉貸這種形式,被告人.既然大型銀行難以顧及這類高回報高風險的業務,如茅于轼等。罪名.他們認爲,外彙轉貸業務.也有一部分人曾呼籲将高利轉貸合法化,相關銀行核查顯示,在總共列出的四筆高利貸中,資金來自于銀行貸款和票據承兌的總額近3600萬元。(如下表)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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