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4-9-29 10:19:30

借款都是一些從事實體經營的經營者、創業者或公司、

值得推薦學習。

來有力規範民間借貸行爲。

推薦理由:針對不規範,将“非法吸儲”扼殺在萌芽狀态。通過以上措施,以便依法及時掌握相關公司、企業的經營動态,及時查處舉報案件;還可在公安、檢察院、法院、工商、審計、銀監等部門建立起相關信息共享機制或網絡,要在公安機關設立非法集資案件群衆舉報電話或信箱,公安機關應積極接收和開展偵查工作。此外,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遊離于刑罰打擊之外;對發現有犯罪嫌疑的,防止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案件在“民間借貸”的掩蓋下,要注意查明案件背後隐情,對有從事高利貸款行爲嫌疑的案件,共同防範民間借貸的異化。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立案要嚴格把關,公、檢、法等部門應相互配合,有效管控借貸行爲。司法機關要依法加大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集資詐騙的打擊力度,教育引導和規制廣大公職人員不去爲、不願爲、不敢爲相關違法犯罪行爲。

6、依法加大打擊力度,還要通過加強監督和警示教育,還能爲公職人員找到合适的據絕理由。另外,來避免公職人員爲他人在金融機構的貸款提供擔保;限制其個人在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爲;當有親、朋找其擔保時,要注明用途。通過這些,轉貸協議.進一步明确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爲及其法律後果;要規定公職人員所在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得爲公職人員出具收入證明;在可以出具證明的情況下,細化責任追究制度,國家需要出台和完善相關管理規定,且存在執行不力的地方。目前,仍不完善,但結合相關實際,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務員等不得經商辦企業有規定,規範公職人員行爲。針對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非法放貸及爲他人借款提供擔保的實際,本金也可能面臨風險;這也從法律層面保障了“放貸人隻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這一規定法律效果的實現。

5、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其利息請求不僅不能實現,當借貸人不按約履行時,因爲其一旦這樣去做,便可有效限制放貸人不願、不想、也不敢輕易去借别人的錢來放貸,高利轉貸罪.這就極大地加劇了“空手套白狼”的責任和風險,卻還要依約定支付利息,但該放貸人對用自有資金借給其使用的放貸人而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另行追究法律責任。”。以此來強化“以自有資金放貸才有效”的作用。由于借貸行爲無效便沒有利息,放貸人已收取的利息依法收繳;違法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約定的利息不予支持,借貸行爲不受法律保護,否則行爲違法,可通過立法規定“放貸人隻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尚需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但尚不足以有效解決低息借款轉貸的問題。要真正發揮“放貸人隻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這個條款的作用,但筆者認爲“放貸人隻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規定雖然非常好,……。”,規定“放貸人隻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但目前尚未有行之有效的辦法。鄂爾多斯市目前雖率先制定出台了《鄂爾多斯市規範民間借貸暫行辦法》,雖然國家和有關機關都在着力就如何加強和規範民間借貸行爲進行研究,遏制非法經營獲利。面對民間借貸出現的問題,提高公民風險意識、防範風險能力、遵法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

4、嚴格規範民間借貸,要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對此方面問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最終導緻權利無法實現。因此,便沒有财産可供執行,由于沒有抵押擔保财産和有實力的擔保人,借款都是一些從事實體經營的經營者、創業者或公司、.一旦其不想償還或經營失敗時,以緻債務人可以零代價地通過高息誘惑借得高額資金,缺乏應有的抵押擔保手續、财産或有實力的擔保人,導緻涉案金額大、資金損失大的主要原因就是當事人間的借貸行爲,趨利避害确保安全。從當前處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來看,充分發揮金融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助推作用。

3、引導完備借貸手續,解決中小微企業或公民資金短缺的問題,增加貸款支持力度,通過簡化對中小微企業或居民的貸款手續,提高金融業的服務水平,如何在保障銀行資金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服務水平。金融業管理機構應積極探索,減少民間資金“錢生錢式的遊走牟利”風險。外彙轉貸業務.

2、降低銀行信貸“門檻”,促進民間資金的應用,來構造暢通理性的投資渠道,幫助有資金而無處投及有需求而無路借的雙方“牽線搭橋”,從而形成有供有需有管的陽光下操作信息平台,機構可對借貸人的資信進行必要的審查和管理,借貸人亦可向該機構登記借貸意向,爲放貸人、借貸人提供投融資信息服務。民間資金所有者可以向該機構登記放貸意向,來提高投資的安全性;也可以在政府機構成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或投融資信息平台,通過賦予投資者股東權利,鼓勵引導中小微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可以考慮将民間資金與實體産業對接,迫切需要對民間閑散資金的投資尋找出路。筆者認爲,而對外放貸雖收益較高但風險又太大的現實,鼓勵引導以資入股。面對民間資金存在銀行收益太低,也加深了放貸人對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懷疑。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等多渠道、多措施地對民間借貸行爲加以引導、處理和規範。高息轉貸.

1、拓寬資金投資渠道,不僅影響了審判效率、浪費了司法資源,加上案件送達難、大多數債務人履行能力低、躲債或逃避執行現象普遍、執行難度增加等等,虛假訴訟也增多且難以判斷。審判任務的加巨,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增多,一些非法索債、傷害等刑事案件增多,一些家庭因此破裂、解散,一些企業因此倒閉,也産生了諸多消極效應和危害,民間借貸在給一些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了便捷、靈活的融資渠道的同時,也損害了國家和政府的形象。

正是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到他們擔負的工作任務開展,這些直接影響到單位的工作開展和社會形象,有的放貸人甚至到其單位鬧事,以緻成爲了被告和被執行人等等,涉嫌犯罪;還有的基于公職身份而給他人借款作擔保,數額巨大,涉嫌了高利轉貸犯罪;有的利用身份優勢以高息誘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集資詐騙他人款項,再以高息轉借給個人或企業,設法從金融機構套取低息的信貸資金,他們有的爲了獲取利率差額收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案的主體也出現國家公職人員的身影。放貸人中,不僅放貸人中有國家公職人員,嚴重影響形象和工作。從一些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案件來看,也必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發展和穩定。借款.

三、民間借貸的立法規範

五是公職人員參與,不僅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放貸人會更加集訪,也往往導緻執行無果,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或根本無力還款,即便打赢了官司,以緻發生集訪、集鬧、集訴;選擇打官司的人,大量放貸人必将面臨損失,他們就可能會選擇攜款跑路、揮霍浪費或以死了債。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後,當他們不想還款或遇到經營困難、企業倒閉、停産等無力還款時,當第一手放貸人的資金“滾雪球”式地集中到這些人或公司、企業主手中後,所以,必然面臨财空業倒,這樣經營下去,收益遠遠低于其所負擔的利息,與其經營收益形不成正比,最終決定實體公司、企業要爲此支付高額利息,但這其間的多次加息轉手過程,雖然多數情況下可能最終流向有實體的公司、企業,資金除了流向少數無實體的騙子手中外,也即“借錢應急”;而如今的借貸,而臨時借款用于經營,爲解決一時的資金緊張困難,銀行轉貸.借款都是一些從事實體經營的經營者、創業者或公司、企業老闆,權益受損影響穩定。以往,存有隐患。

四是借款用途“變味”,無法彌補,放貸人損失嚴重,高利轉貸.絕大多數的債權都将無法實現,且多都沒有抵押擔保财産;已處理的案件反映出,多者過億;各放貸人放貸的數額則從數萬至數千萬不等,其涉案金額少則數千萬,當民間借貸的資金“滾雪球”式地集中到最後一個借貸人手時,普遍沒有抵押擔保。從各處理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詐騙等違法犯罪案件來看,損害了放貸人的利益。

三是放貸金額巨大,最終形成了路跑跑等,銀行轉貸.資金往往流向相對集中的少數人或公司、企業,這樣經過一番倒騰,這些人再高息轉手放貸給他人,他們的錢往往是先放到經過“包裝”了的社會無業人員、商人或老闆以及善于吹噓的個别國家工作人員或理财、擔保公司等手中,農民、城鎮居民、普通職工及多數有放貸行爲的國家工作人員往往是第一手放貸人,在這些主體中,還有依法或非法成立的中介、理财、擔保等公司,當前的民間借貸放貸主體主要有社會無業人員、農民、城鎮居民、普通工人以及各行業的國家工作人員,資金流向過于集中。從實際情況來看,在非訴訟的環節起不到管控作用。

二是放貸主體“轉型”,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這一規定隻能在進入訴訟環節才能發揮作用,……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等文件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有的甚至高達10%、20%以上的實際,高的5%—7%,缺乏有效管控措施。面對月息低的2%—3%,當前民間借貸活動主要存在五方面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是借貸利率過高,提供意見建議,迫切需要政府及更多地人參與研究分析,如何對其加以有效地立法規範,面對民間借貸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亂象與問題,不利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和秩序維護。因此,對金融業經營和金融事場的管理造成了極大沖擊,一些非法高息借貸行爲,轉貸業務.“錢荒”是制約其生存與發展的最突出瓶頸;另外,即“三荒兩高”問題的情況下,企業經營面臨“錢荒、電荒、人荒”和“成本高、稅負高”,在受到當前國内外經濟形勢影響,民間借貸是其解決資金短缺問題的重要渠道,在當前民營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難的情況下,轉貸業務.因爲,更不利于民營中小微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不僅不利于刺激消費和提高收入,但也多會在心有不甘之餘選擇求穩地把閑錢作爲定期存在銀行。公司.這一現象,大多數老百姓和公職人員雖然面對錢存銀行利息極低的現實,有的處于觀望狀态。從調查情況來看,房子轉貸.心态日趨平穩,一些人在放貸上日趨冷靜,随着路跑跑等現象的出現,民間借貸活動在曆經一度活躍的發展之後,才有效緩解事态的發展。

結合上述現實狀況來看,促進立法完善來加以規範。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當前,對當地非法吸儲等與民間借貸有關的違法行爲予以打擊,一些地方及時采取措施,才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視,出現了大批放貸人集訪、集鬧、集訴等現象。這時,一些地方相繼出現民企老闆跑路潮、擔保業頻爆資金鏈斷裂、房地産商或放貸人自殺、高利貸崩盤等險象,我國民間借貸領域發生了前所未有的震蕩,直到2011年前後,此現象還沒有引起人民乃至政府部門的足夠重視,在民間借貸陽光化的前期,大量放貸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損失。

然而,把握或控制不好,民間借貸走向了必然崩盤的高風險狀态,有的甚至高達10%、20%以上,一些.高的5%—7%,一些地方的放貸月利率低的2%—3%,利率也節節樊高,而借貸主體則是向少數人或公司、企業集中;放貸形式呈“滾雪球”模式,還有的人利用公職等身份從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貸款再高息轉貸;放貸主體由個人逐步向機構化發展,而更多的是從親戚、朋友、熟人或在熟人介紹下從他人處低息借款再進行高息放貸,有的人是用自有資金放貸,都紛紛加入到放貸的行列。他們中,從普通公民到從事實體經營者乃至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等等,高風險往往被人們抛在腦後,社會上出現了大量以“錢生錢”的方法來“空手套白狼”的現象。在高利息的誘惑下,正由“借貸應急”轉變爲“借錢放貸”,民間借貸的目的與用途較以往發生了本質變化,對于滿足社會生産生活需要發揮積極的作用。由于管理的不到位,在經濟社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更是成爲中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主要渠道,尤其在民營經濟發展迅速的時下,以緻民間借貸長期以來普遍存在于不同的社會形态中,但其及時、便捷、靈活、互助的特點廣受人們青睐,到期後借款人還本付息的行爲。它分爲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

雖然民間借貸具有高利率、高風險等缺陷,對民間借貸所存在的問題及其立法規範加以簡要探析,銀行轉貸.筆者結合當前社會民間借貸現狀與實際,迫切需要加以立法規範。爲此,甚至殺傷債務人等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活動不規範所帶來的危害後果凸顯,也有的選擇采取違法手段拘禁、綁架債務人,而選擇了自殺,他們有的選擇了打官司;有的選擇上訪、圍堵、控告;有的因爲一時想不開或不堪承受損失,很快便出現大量放貸人不穩定的現象,便導緻一大批放貸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在受到損失的情況下,往往是一個債務人跑路或死亡,便在社會上産生了系列不良反應,等等。這些現象出現後,甚至選擇了以死了債,加之面對放貸人以不同手段和方式索債的壓力,以及确實無力還款,都是.他們有的選擇了攜款跑路;有的因爲受損失太大的影響,面對自身利益的極大受損或可能受損,一些債務人,最終走上倒閉、關門之路。這其間,借款都是一些從事實體經營的經營者、創業者或公司、.經營效益日趨下滑,因爲不堪支付高額利息,仍然是以房地産行業借貸爲主的一些債務人,加上高額利息的支付困難,由此引發大量糾紛。随着借貸者經營預期目的不達,高利貸、“倒款”及地下錢莊的普遍存在,高利轉貸案.風險随之而來,民間借貸行爲也成了一些人非法謀利的工具。在長期無序發展的狀态下,由于管理上的不到位以及受利益因素驅使等影響,且逐漸呈行業化發展趨勢;同時,變得非常活躍,民間借貸行爲從私下走向陽光,并帶動了許多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爲,便出現了廣爲向民間借貸的現象,高利轉貸案.爲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在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貸款困難的情況下,以房地産行業爲主的一些民營公司、企業主,在行業發展過程中,熱門行業的創業與投資人越來越多,随着房地産等行業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的規範問題迫切需要立法解決。

民間借貸是指放貸人在一定時間内出借一定數量的資金,供廣大同仁商榷。

一、民間借貸的現實狀況

近年來,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發展、穩定,引發了放貸人集訪、集訴等現象,緻大量放貸人利益受損,而選擇了跑路、自殺等,不堪支付高額利息,出現了一些債務人由于經營虧損,民間借貸活動也成了一些人非法謀利的工具。在此過程中,操作簡便、靈活,加之高息誘惑,且逐漸呈現行業化發展趨勢。但由于管理不規範,有着悠久曆史的民間借貸行爲變得更加活躍,從而帶動了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爲,便出現了廣爲向民間借貸的現象,爲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在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貸款困難的情況下,以房地産行業爲主的一些民營公司、企業主,随着房地産等行業的不斷發展,關鍵詞: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立法規範探析

[内容提要]近年來,作者:徐英傑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間借貸行爲立法規範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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